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要成立詐騙罪,就必須是因欺騙而使對方產生錯誤,并基于這種錯誤所形成的帶有瑕疵的意思,實施將自己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移轉至對方的處分行為。這一點不同于民事借貸糾紛。民事借貸糾紛是指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后因借款人不能按協議期限歸還而產生的糾紛,此種糾紛本質上屬于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借貸糾紛與借款型詐騙行為之間存在很多相似之處:借貸雙方均有關于借款的口頭或書面協議(一般為書面協議);一般均有關于借款利息和期限的約定;均是因為借款方逾期未歸還欠款而產生糾紛。盡管二者具有相似性,但二者在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目的方面,區別也是明顯的。詐騙罪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指向,通過實施各種詐騙手段,以實現騙取公私財物的目的;而民事借貸糾紛中的雙方當事人,在發生借貸民事法律關系時,盡管不排除借貸人其后因為各種原因不能依照約定按期償還貸款的風險,但這種風險是客觀的,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的詐騙手段具有明顯的區別。
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該綜合考慮借款人與貸款人的相互關系、借貸理由及用途、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和態度等多方面情況,結合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如果行為人以借條等形式為掩護,以借款之名行詐騙之實,足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量冊。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并無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客觀上使用了一些欺騙方法,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客觀原因,致使所借款物一時無力償還,應屬于民事借貸糾紛,貸款人可依照《民法典》合同編等相關法律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借款人則不應以詐騙罪論處。
簡單地說,民事借貸是由于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即想還還不了;實施詐騙的行為人并非因為客觀原因不能歸還,而是因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本不打算償還,即能還而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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