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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23年4月8日,趙明與同村村民孫大海簽下《房屋買賣協議書》,以10萬元買下其位于村西院落的兩間正房及三間西廂房。
當天,趙明付清現金,孫大海也交付了房屋鑰匙。一切看似順利。
可當趙明準備按約定在院中建一道隔斷墻時,孫大海卻突然反悔:“這房子是我和亡妻的夫妻共同財產,我一個人沒權利賣!”
一場本已成交的交易,因一句“無權處分”,鬧上法庭。
賣家真沒權利賣嗎?
原來,孫大海的妻子崔秀蘭已于2021年去世。二人育有兩子,長子早逝。
涉案房屋確系二人婚姻存續期間所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但關鍵在于:崔秀蘭去世后,她的繼承人——包括孫大海、次子、公婆——曾共同簽署一份《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
協議明確寫道:
“甲方(公婆)自愿放棄對某村房屋及院落的繼承權,同意上述房屋及院落由乙方(孫大海、次子)繼承,歸乙方享有。”
這意味著,孫大海已通過合法繼承,獲得了該房屋絕大部分甚至全部產權。
此外,買家趙明也是本村村民,戶口簿上明確記載其職業為“糧農”,完全符合購買資格。
法院如何認定?關鍵看“主體資格+意思真實”
法院認為:
買賣雙方均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交易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孫大海通過繼承已取得房屋處分權,《遺產分割協議》合法有效;
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房款已付、房屋已交,合同已實際履行;
未辦理過戶不影響合同效力,物權登記是履行問題,非效力問題。
因此,法院判決:
? 確認趙明與孫大海于2023年4月8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合法有效。
勝訴關鍵在哪?
本案勝訴核心在于:
鎖定“同村集體成員”身份
這是農村房屋買賣有效的第一道護身符,直接排除了主體不適格的風險。
用《遺產分割協議》瓦解“無權處分”主張
對方試圖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否定交易,但我們用其自己簽署的協議證明其早已獲得完整處分權。
強調“實際履行”事實
付款、交房、入住,形成完整證據鏈,讓“反悔”顯得毫無誠信。
重要提醒:
? 農村買房務必核實賣方是否已完成繼承析產;
? 交易最好有村干部見證或村委會備案;
? 保留付款憑證和交接記錄,關鍵時刻能救命。
北京遺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確認、宅基地權屬糾紛、繼承人反悔抗辯等復雜家事案件。歡迎來電,獲取一對一法律方案。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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