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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平潭法院對陳某等五人犯罪團伙依法公開宣判,以非法采礦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刑罰。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被告人陳某、孫某、林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結伙在平潭縣“七間排”區域多個地塊內盜采砂子,共組織盜采砂礦約21491m3,價值約185.7萬元。后被告人魏某經陳某介紹加入盜采團伙,其中,被告人魏某參與盜采砂礦價值約151.6萬元。2025年1月起,被告人梁某明知被告人陳某、孫某、林某等人堆放在“七間排”養雞場廠房內的砂子系盜采所得,仍安排車輛外運銷售,累計運輸砂子10179m3,價值約88萬元。
審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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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在庭前赴涉案地塊,實地察看涉案場地生態破壞情況,并結合勘察結果,制定詳細的庭審提綱,確保庭審公平、公正、公開。在審理中,采用生態賠償、修復性司法策略,在依法懲處被告人犯罪的同時,引導被告人通過主動承擔生態修復金等方式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并將修復情況視作從寬情節,適當從輕減輕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孫某、林某、魏某自愿購買共價值200余萬元的“平潭嵐碳”生態產品進行生態修復,以實際行動彌補生態受損。被告人陳某、孫某、林某、魏某、梁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主動退出違法所得。
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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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孫某、林某、魏某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告人梁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孫某、林某、魏某、梁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自愿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自愿購買碳匯進行生態修復,依法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后果,結合被告人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對五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三年至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分別并處罰金1萬元至20余萬元。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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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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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素有“海濱沙灘甲天下,海蝕地貌冠九州”的美譽,海砂以起伏和緩、坡度適中、沙質細軟、晶瑩潔白而聞名,然而受非法利益驅使,部分不法分子結成犯罪團伙,大肆實施盜采海砂違法犯罪活動。對此,實驗區成立專案組全力偵辦盜采海砂犯罪團伙案件,該批案件系當前打擊盜采海砂犯罪活動中,涉案團隊數量最多、偵辦歷時最長、涉案地域范圍最廣的刑事案件。
優良的生態環境是平潭的“真寶貝”。平潭法院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持懲罰打擊與保護修復并重,真正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生態效果的統一。
供稿:陳 霞
編輯:王夢露
校對:蔡秋梅
審核:郭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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