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二(4月7日),廣東東莞市應急管理局官網公布了《東莞石碣“5.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3年5月24日15時19分許,位于東莞市石碣鎮濱江路舊職業中學路段發生一起小型轎車與小型轎車碰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傷。
報告顯示,2023年5月24日15時許,東莞市通圣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的教練員劉某某從家里出發,接上駕校學員薛某某,一起前往樂華駕校訓練場地。
15時19分許, 劉某某駕駛車輛沿東莞市石碣鎮濱江路從西往東方向超速行駛,行至東莞市石碣鎮濱江路舊職業中學路段時,操控車輛不當往左旋轉滑向迎面車道,車身右側與從迎面車道由韓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車頭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司機及乘客受傷。
經司法鑒定,劉某某駕駛車輛通過視頻畫面路段時行駛速度為86公里/小時,道路限速60公里/小時,超速比例43.3%。
15時25分許,石碣消防大隊接報,事故中有一名受傷人員被困在副駕駛位置上,需要采取措施破除障礙物,請求救援。
15時27分許,救護車人員到達現場對傷者進行救治,經現場處置后,將劉某某、韓某某送往東莞市第八人民醫院治療。
15時36分許,石碣消防大隊到達現場,將被困車內的薛某某解救出來后用救護車送去石碣醫院搶救。其后,薛某某再轉到東莞市人民醫院治療。
5月24日20時40分,薛某某經救治無效死亡。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薛某某死亡原因為失血性休克。
劉某某診斷為:1. 右肱骨骨折;2.右肩胛骨骨折;3.下頜骨骨折;4.左側顳下頜關節脫位;5.肋骨骨折;6.胸骨骨折(胸骨柄右);7.腰椎骨折;8. 創傷性硬膜下出血;9. 左側額葉出血;10.腦震蕩;11.右側氣胸;12.唇裂傷;13.多處挫傷。
韓某某診斷為多處挫傷。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駕駛員超速駕駛機動車、操作不當引發的一般道路交通責任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127萬元。當事人劉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韓某某、薛某某不負此事故責任。
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劉某某。其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上道路行駛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二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導致事故發生,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023年6月16日,石碣交警大隊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劉某某立案處理。
2.東莞市樂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建議由東莞市交通運輸局東城分局依法進行查處。
3.東莞市通圣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實時傳送相關數據以及牌號粵S***8學小型轎車車身噴涂非通圣駕校的車身標識,違反了《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八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由東莞市交通運輸局石排分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進行行政處罰。
4.建議東城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東莞市交通運輸局東城分局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其加強對東莞市樂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的安全監管力度,壓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5.建議石排鎮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東莞市交通運輸局石排分局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其加強對東莞市通圣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的安全監管力度,壓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來源 南方都市報
編輯 肖旭
審核 張倩 王晨郁
校對 葉芹
BREAK AWAY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