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作為特殊的住房形態,其征收補償利益分割常引發民事糾紛 。 離婚關系的變化、是否享受過福利分房,均是影響“共同居住人”資格認定的因素,本文結合上海法院兩起典型裁判案例,深入剖析上述兩大核心因素在同住人資格認定中的法律適用邏輯,為厘清公房征收補償利益的分配規則、化解相關糾紛提供清晰的實務指引。
![]()
凌某某與何某某曾為夫妻關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何某,雙方于 2007年辦理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就位于上海市黃浦區的一套公有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的居住問題作出明確約定:系爭房屋由何某某繼續居住,兒子何某隨何某某共同生活。
系爭房屋的承租人為凌某某,房屋來源于凌某某父母,凌某某于1960年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屋并實際居住,1999年因出國不再在房屋內居住;何某在系爭房屋內出生,長期居住至 2009 年出國;何某某最初的戶籍登記在成都北路一套公房(由其父承租),2000年該房屋拆遷時,何某某與其他 6 名家庭成員共同獲得貨幣安置,人均分得 2.88 萬元,2001 年因與凌某某的婚姻關系,何某某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屋并實際居住,離婚后亦按協議持續居住至房屋征收。
2020年系爭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同年何某某受凌某某委托,代表其與征收單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經最終結算,系爭房屋共獲得征收補償款 500.25666 萬元,其中包含何某某的特困補貼 3 萬元、家用設施移裝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及搬遷獎勵費等相關費用。該筆補償款全部轉入凌某某的銀行賬戶,其中 170 萬元因其他事宜被司法凍結。
此后,因未能就征收補償款分配達成一致,何某某將凌某某、何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得系爭房屋征收補償款 168.752203 萬元。
凌某某、何某共辯稱:何某某已在成都北路房屋拆遷中享受過貨幣安置,不應視為系爭房屋共同居住人,無權分得補償款;何某某的住房困難并非二人造成,其無補償義務;離婚后何某某居住系爭房屋是凌某某 “好心允許”,不能成為分走補償款的理由;同時否認成都北路房屋的拆遷安置款屬于其與何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故不同意何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有權共有征收補償款。凌某某作為系爭房屋承租人,何某作為戶籍在冊且曾長期居住的家庭成員,均具備共同居住人資格;何某某雖曾獲成都北路房屋拆遷安置,但金額較低不足以解決居住需求,且離婚后依協議持續居住系爭房屋至征收、對房屋有管理貢獻并存在居住依賴,同樣具備共同居住人資格,判決:何某某分得征收補償款 168.752203 萬元,凌某某與何某共同分得 331.504457 萬元,凌某某、何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凌某某、何某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案例來源: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滬02民終8691號
以案說法:
依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何某某征收時戶籍在冊且為合法遷入,其基于離婚協議約定長期居住至征收,符合“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要求,雖曾享受成都北路房屋拆遷安置,但結合上海高院司法實踐中對“他處有房”的認定標準,該安置屬于福利性住房待遇,但28,800元的補償數額極低,遠不足以在上海解決居住問題,符合“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形。同時,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離婚協議中約定系爭房屋由何志良居住的約定,是對公房居住使用權的合法處分,故何某某具備同住人資格,對系爭房屋有居住權益。
一審法院判決何某某分得征收補償款體現了公平原則,何某某的戶籍遷入、實際居住均有合法依據,離婚協議約定的居住權使其對系爭房屋享有持續使用權,征收時理應獲得相應補償,且其獲得的過往拆遷補償款數額不足且未用于解決居住,未喪失居住依賴,加之凌某某與何某長期出國未居住,何某某承擔了房屋管理職責并受托處理征收事宜,對房屋存在實際貢獻。
引申思考:離婚后放棄原有的福利分房,是否還能認定為同住人?
案例二
已故的浦某5和郎某為夫妻,他們有三個子女:浦某2、浦某1和浦某3。浦某1有一子龔某 1,浦某3 和妻子陳某1有一子浦某 4。后因共有的一處公房征收,訴至法院。
涉案房屋前承租人為浦某5,他去世后房子未改承租人。2021 年系爭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當時戶口在里面的有 6 個人,戶籍登記情況:1972年遷入的浦某2;2.1972年遷入、1985 年遷出、1995 年遷回的浦某1;1984年出生登記、1985 年遷出、2007 年遷回的龔某1;1972年遷入且 2005年分戶的浦某3;1999年遷入的陳某1;2002 年出生登記的浦某4。
2022年浦某2受大家委托,跟征收單位簽了補償協議和結算單。總的補償包括房屋價值補償352萬多、各種獎勵補貼101萬多,額外的費用61萬多。后花費131萬元選了一套奉賢區的產權調換房,扣除該筆費用后,剩余補償款 383萬多(包含浦某2、浦某1各3 萬特殊困難補貼)。截至訴前該筆補償款無人領取,奉賢的產權調換房也未辦理過戶。
案件核心爭議焦點在于 “誰具備系爭房屋共同居住人資格”,依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共同居住人需滿足 “有常住戶口、實際居住滿一年以上、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難” 三大要件。浦某1主張自己1995年離婚后將戶口遷回系爭房屋并實際居住滿一年,且未享受過福利分房(稱離婚判決認定紫華路房屋為前夫龔某 2 婚前財產),但反方證據顯示,1986年浦某1曾作為家庭主要成員與前夫共同受配德州路公房(福利分房性質),后該房屋與紫華路房屋交換,雖離婚時紫華路房屋判歸前夫,仍不改變其享受福利分房的事實;龔某1主張未成年時隨父母受配房屋不視為本人享受福利分房,2002 年受讓紫華路房屋后出售且名下無房,成年后隨母親在系爭房屋居住至 2015 年,但無充分證據證明其成年后實際居住情況,且其曾參與福利分房受配;浦某1、龔某1質疑浦某3作為公務員享受過住房補貼,應視為享受福利分房,但浦某3 抗辯住房補貼不屬于福利分房,且無證據證明補貼金額超過購房款一半,且浦某3自1972年遷入戶口后長期居住系爭房屋;此外,陳某1雖 1999年遷入戶口,但無充分證據證明其遷入后實際居住滿一年,浦某4成年后未在系爭房屋居住,二人均不滿足同住人要件。
浦某2一審起訴要求分得貨幣補償款 280萬元及產權調換房屋,一審法院認定浦某2、浦某3為共同居住人,判決浦某2分得貨幣補償款150萬元(3萬元特殊困難補貼)及產權調換房屋,浦某3分得 230萬元浦某1僅獲3萬元特殊困難補貼,龔某 1、陳某 1、浦某4無分配權。浦某1、龔某1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一審認定,駁回上訴。
案例來源: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3)滬02民終13868號
以案說法:
依據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這里的他處住房僅指福利性質房屋,包括原承租公房、計劃經濟分配福利房、部分出資福利房、房款一半以上用單位補貼購買的商品房、公房拆遷安置房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實踐中,即便當事人通過離婚約定或判決放棄了福利房屋權益,也不能改變其曾享受福利分房的事實,仍不符合同住人認定條件。上海高院《關于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民事糾紛研討會會議紀要》進一步細化了這一標準,明確公房同住人在他處購買的商品房不計入 “其他住房”,同時強調家庭成員共同受配公房的,視為個人享受過福利分房。
本案中浦某1、龔某1不具備共同居住人資格有充分依據,浦某1于1986 年作為家庭成員與前夫共同受配德州路公房(福利分房),即便后續房屋交換、離婚時放棄相關權益,仍改變不了享受過福利分房的事實,不符合 “無其他住房”要件。而浦2 戶口長期在冊且實際居住至征收,無福利分房記錄,完全符合同住人要件;浦某 3 的公務員住房補貼并非福利分房,且戶口在冊、長期居住,應認定為同住人。
和采評析
綜合上述案例,在公房征收補償利益分割糾紛中,離婚約定與福利分房經歷是判斷當事人是否具備同住人資格、能否分得補償利益的核心考量因素。
其一,離婚約定對公房居住權及補償利益的影響具有直接約束力。夫妻雙方離婚時就公房居住問題作出的約定,是判斷非承租人配偶一方是否享有居住權及補償權益的重要依據。若約定中明確非承租人配偶需遷出戶籍并搬離公房,那么在公房征收時,該配偶因喪失合法居住權,不再具備同住人資格,無權參與征收補償利益分配;反之,若約定明確允許非承租人配偶繼續居住,且該配偶實際未遷出戶籍并持續在公房內居住,則應被認定為同住人,有權分得相應的征收補償利益。
其二,福利分房或動遷安置經歷對同住人資格的影響需結合實際情形判斷。通常情況下,若當事人曾享受過福利性質的住房待遇(包括原承租公房、計劃經濟分配福利房、公房拆遷安置房、部分出資且單位補貼占比高的商品房等),或獲得過動遷安置利益,一般會被認定為 “他處有房”,不符合同住人資格,無法再參與公房征收補償分配。但存在特殊例外:若過往獲得的動遷安置款金額極低,遠不足以在本市解決基本居住需求,法院會結合 “居住困難” 的認定標準,綜合考量當事人對系爭公房的居住依賴、實際管理貢獻等因素,例外認定其具備同住人資格,允許適當分得補償利益。
同時“他處有房”的認定范圍限定于福利性質房屋,當事人自行購買的商品房不計入此類。即便當事人后續通過離婚約定或法院判決,主動放棄了曾享受的福利房屋權益,也無法改變其“曾享受福利分房”的客觀事實,仍會被排除在同住人范圍之外,無權參與征收補償利益分割。
綜上,公房同住人資格的認定需嚴格依據 “戶籍在冊”“實際居住滿一年”“本市無福利性住房或居住困難” 三大要件,結合離婚約定的具體內容、福利分房或動遷安置的實際情況綜合判斷,既要遵循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標準,也需兼顧當事人的實際居住需求與公平原則,確保征收補償利益的分割合法、合理、公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對此你有不同的觀點嗎
你是怎么看待的?
在評論區一起聊聊吧~
上海法律服務中心 ID: shlawfa ▲長按二維碼“識別”關注 一個綜合性法律服務的平臺,專業提供法律咨詢為主,并不定期開展普法講堂、法律咨詢直播室等。讓百姓學法知法懂法,利人利己利國家。
律芩法務 ID:lawqin021 ▲長按二維碼“識別”關注 最專業的法律知識,最獨到的法律解讀……以經濟人的思維方式,普及生活實用法律,關注社會大眾民生,打造中國法律共同體。
九轉律師 ID:Turnlaw ▲長按二維碼“識別”關注 一家綜合性律師事務所,主要提供民商事訴訟,刑事辯護與自訴,專業的服務親民的價格,讓老百姓都請的起律師。
律芩企服 ID:shlawqin ▲長按二維碼“識別”關注 以中國法律為基礎,從企業設立到公司治理,致力運營風險評估,幫助中小企業健康成長。
有事找法 ID:UFindlaw ▲長按二維碼“識別”關注 一個綜合性法律平臺,涉及從出生到死亡,普及法律常識百科,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律芩商務 ID:lawqinsw ▲長按二維碼“識別”關注 站在法律人的高度,解讀中國時事百態,洞察社會民商問題,促進民商團結一致,為實現中國夢而不懈努力!
……更多交流、合作、投稿請聯系小編郵箱lawqin@qq.com,讓我們攜手維護和諧社會,讓我們一起共創美好明天。
【特別聲明】本文由律芩法務綜合編輯,轉載請注明文章出處及二維碼。部分圖文源于網絡,版權歸原創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核實后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