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抽根煙、看眼手機而已,又沒出事故,憑什么解雇我?”
近日,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給出了明確答案——客車司機駕車期間吸煙、看手機,即使未造成實際事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可能合法有效!這起案例不僅關乎勞動者的職業權益,更直指客運行業的安全底線,值得每一位從業者和用人單位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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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回顧:試用期違規,解雇合法無賠償
2025年1月,王某入職某旅游客運公司,擔任景區客車駕駛員,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6個月。入職時,王某不僅簽署了《錄用審批表》,其中明確載明“不在公共場合抽煙,一經發現,公司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還參加了崗前安全培訓,學習并簽字確認知曉公司《行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該細則明確規定“駕駛車輛時嚴禁使用手機、禁止抽煙”。
然而,僅1個多月后,公司通過車內監控視頻發現,王某在駕駛客車期間多次出現吸煙、低頭查看并手持手機發送語音信息的行為,其中一次發生在車內無乘客時。公司經電話提醒、調查核實,并履行通知工會等程序后,于2025年3月底,以王某在試用期內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了與王某的勞動合同。
王某不服,認為自己的行為未造成實際事故,公司系違法解雇,遂提起仲裁請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勞動仲裁駁回其請求后,王某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效。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律拆解:為什么沒出事故,解雇也合法?
很多人會有疑問:“沒造成損失,也能算‘嚴重違規’嗎?”答案是:能!關鍵在于崗位的特殊性和行為的潛在風險,結合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主要有3點核心依據。
1. 客車司機崗位的特殊性:公共安全重于一切
客車駕駛員手握的不僅是方向盤,更是全車乘客的生命安全,屬于高度關乎公共安全的特殊崗位。根據《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及客運行業安全要求,駕駛員的每一個操作都可能影響公共安全,駕車時吸煙、看手機等分心行為,即使未造成事故,也已潛藏巨大安全隱患——吸煙可能引發火災,看手機會導致注意力分散,反應速度下降,極易引發交通事故。
司法實踐中,判斷勞動者行為是否構成“嚴重違規”,會結合崗位特殊需求綜合考量。對于客運司機這類特殊崗位,高度的安全意識和嚴格的遵章守紀習慣,是崗位核心要求,違規行為的嚴重性無需以“實際損害后果”為前提。[4]
2. 法律依據:用人單位有權解雇嚴重違規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明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各類勞動合同。 本案中,公司的《行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明確禁止駕車時吸煙、使用手機,且該規章制度經過了崗前培訓、王某簽字確認,符合“合法制定、公示告知”的法定要求,對王某具有約束力。王某多次違反該規定,已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3. 程序合法:解雇需履行法定流程
除了事由合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需履行法定程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本案中,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履行了調查核實、電話提醒、通知工會等程序,流程完全合法,這也是法院支持公司決定的重要原因。
反之,若用人單位未履行通知工會、未舉證員工違規事實,或規章制度未公示告知員工,即使員工存在違規行為,解雇也可能被認定為違法,需支付賠償金。
雙向警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看
這起案例不僅為客運行業敲響警鐘,也明確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責邊界,雙方都需引以為戒。
對勞動者(尤其是客運司機):
特殊崗位有特殊要求,客運司機、校車司機、貨運司機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崗位,違規行為的“容錯率”極低,切勿心存僥幸——“沒出事故”不代表“沒有過錯”,分心駕駛、違規操作即使未造成損失,也可能被認定為“嚴重違規”,面臨解雇風險。
入職時務必認真學習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簽字確認前仔細閱讀條款,明確崗位禁忌和違規后果,避免因“不知情”而違規。
牢記:遵守規章制度不僅是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更是堅守職業底線和公共安全責任,駕車時應杜絕吸煙、看手機、疲勞駕駛等一切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需完善規章制度,針對客運司機等特殊崗位,明確禁止性規定(如禁止駕車吸煙、使用手機等),并明確違規分級及處罰標準,確保規章制度合法、合理、可執行。
規章制度必須履行“民主協商、公示告知”程序,可通過崗前培訓、簽字確認、微信群公示等方式,確保員工知曉并理解條款,否則規章制度對員工無約束力。
解雇違規員工時,需留存完整證據(如監控錄像、違規記錄、培訓記錄、通知工會的證明等),嚴格履行法定程序,避免因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而被認定為違法解雇,承擔賠償金責任。
承辦本案的法官表示,駕駛員行車中使用手機、吸煙,直接違反安全底線,對公共安全構成現實威脅。該行為不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更系交通違法行為。司法裁判綜合考量崗位風險與行為性質,支持企業依法解雇,不僅維護了用工管理權,更彰顯了守護公眾安全的司法價值導向。
事實上,近年來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引發的勞資糾紛日益增多,司法實踐中,判斷“嚴重違規”需結合規章制度的合法性、行為的情節與崗位特殊性、是否影響生產經營等因素綜合判定,并非“一刀切”。但對于客運司機這類關乎公共安全的崗位,只要違規行為觸碰安全底線,即使未造成實際損失,也可能被認定為“嚴重違規”。
結語
一根煙、一部手機,看似微不足道,卻可能成為威脅公共安全的“定時炸彈”。對于客車司機而言,遵守安全駕駛規定,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乘客、對社會負責;對于用人單位而言,依法制定規章制度、規范用工管理,既是維護自身權益,也是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在此提醒:安全無小事,違規必擔責。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應堅守法律底線和職業操守,共同守護公共安全,避免因一時僥幸,付出沉重的法律和經濟代價。
如果你是客運行業從業者,或遇到類似的勞動爭議,歡迎留言咨詢,我們將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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