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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管轄地實戰系列:
犯罪行為發現地可作為犯罪結果地,由犯罪行為發現地公安機關管轄
閱讀提示:如何能最大程度爭取對己有利的管轄,是商業秘密案件的重頭戲之一,也是兵家常爭的重要戰略要地。作為被侵權的企業而言,如何在啟動刑事打擊之初,就爭取一個對自己有利的管轄呢?李營營律師團隊對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逐一梳理總結,同時結合多年來豐富的辦案經驗,形成多篇裁判文章,與各位讀者分享。
裁判要旨: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中,被害單位發現侵權事件的地點可作為犯罪結果地,由犯罪行為發現地的公安機關立案管轄。
案情簡介:
1. 2013年7月9日,被告人王青入職深圳市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和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
2. 2016年,王青自華星公司離職后到重慶市惠科金渝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科公司”)工作。
3.因惠科公司產品實驗有異常,鄭博鴻(另案處理,已判決)要查詢該公司產品實驗異常的原因,王青將其在華星公司獲取的未公開的《PI不沾—CFITO改善報告》中包含的PI不沾生產工藝技術信息在鄭博鴻所在部門的微信群內共享,鄭博鴻將該技術信息在查詢惠科公司產品實驗異常中進行使用。
4.經司法鑒定,《PI不沾—CFITO改善報告》中的四個方面技術信息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該報告的PPT文檔【PI不沾經驗】中包含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對華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金額為24688664.81元。
5.2016年1月11日,華星公司母公司TCL集團總部位于惠州市仲愷區,監控發現了在百度網站上有華星公司技術領域的機密文件,被網絡用戶上傳到百度文庫網站上。
6.隨后,TCL集團向惠州市公安局報案,后該局指定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管轄,偵查后移送惠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惠城區法院一審。王青及辯護人認為,惠州市公安部門對本案無管轄權。
7.2020年7月,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青犯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惠州市惠城區法院一審判決王青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王青不服,上訴至惠州中院。
8. 2020年9月,惠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惠州市公安機關是否有權管轄本案?
法院裁判要點:
惠州中院認為,關于辯護人提出本案管轄存在錯誤,惠州司法機關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的相關意見,經查,被害單位華星公司作為TCL集團的子公司,TCL集團在惠州市仲愷區發現華星公司的機密文件被泄露報案,即本案的犯罪結果地發生在惠州市,本案管轄符合法律規定,故對于辯護人所提此項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案例來源:
《王青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刑事二審裁定書》[案號:(2020)粵13刑終356號]
實戰指南:
1.本案中,權利人企業深圳市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注冊地在深圳市光明區,被告人王青任職的企業注冊地在重慶市巴南區,均不在廣東省惠州市。根據目前在公開渠道披露的本案文書內容,我們暫時無法看到被告人王青的經常居住地,但是從王青及其辯護律師一直將管轄權作為刑事一審和刑事二審辯論觀點分析,王青本人的居住地很有可能不在廣東省惠州市。
2.本案與惠州市有關聯的地方在于,被害單位華星公司的母公司TCL集團在惠州市仲愷區,TCL集團作為本案的報案人,TCL集團在惠州市發現網絡平臺有涉案技術文件泄露。但是,我們進一步分析二審文書,并未發現被告人王青在網絡平臺發布涉案技術文件的行為。也就是說,報案人TCL集團并不是秘點權利人,其發現的“犯罪行為”也不是本案處理的犯罪行為,與本案無關。當然,需要注意的,刑事案件中,發現犯罪行為后任何主體均可向公安機關報案,并不限于受害人本人才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后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后均應予以立案。
3.惠州市公安局將本案立為“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業秘密”一案,給予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害單位的身份,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被害單位住所地并非刑事案件管轄的連接點,也就是說,即使TCL集團系惠州市仲愷區的企業,惠州市公安局或者仲愷分局也不能因此獲得管轄權。
4.或許正因如此,本案中,惠州市公安局才將惠州市作為被害單位發現犯罪行為的地點,并將被害單位發現犯罪行為的地點理解為犯罪結果發生地,并進一步以此為由爭取了管轄權,獲得刑事管轄的表面合理性。在法律技術方面,本案的管轄確定規則或許并不具有借鑒意義,司法實踐中也很少有司法裁判觀點認為犯罪行為發生地可以作為犯罪結果發生地。但是從實際操作角度而言,本案中TCL集團的做法體現了最大程度爭取對己有利的管轄的現實意義,畢竟對被害單位而言,爭取對自己有利的公安機關管轄、將刑事案件放在本地處理,是商業秘密案件的重頭戲之一,也是兵家常爭的重要戰略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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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專注于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與技術相關的爭議解決和保護、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李營營律師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民刑案件、與技術相關的合同糾紛、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案件)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在5類技術合同領域,李營營律師團隊圍繞不同業務領域下技術合同簽訂以及履行中風險點,形成了數百篇專題研究文章,熟悉該類合同糾紛常見風險點和解決方案。在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李營營律師成功代理多位企業客戶在多例合同糾紛案件中完成訴訟目的,善于以高效的溝通和專業的能力在短期內為客戶快速回款,通過商業談判、訴訟打擊、第三人債務加入、調解和解等手段有效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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