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馨仝、湯絮
本系列前文已分別從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典型侵權行為的認定、損失數額的計算路徑以及鑒定意見的審查標準等方面,對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實體規則與證據規則進行了系統梳理。然而,在具體刑事案件中,上述規則并非僅服務于入罪判斷,其同樣構成被追訴主體開展防御與抗辯的重要依據。實踐中,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往往證據復雜、專業門檻較高,因此作為本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有必要在前述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提煉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的主要裁判邏輯,并梳理具有實務價值的有效抗辯路徑,以期為相關主體在刑事風險防控與案件應對中提供參考。
一、“零口供”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裁判思路
侵犯商業秘密案件通常涉及較強的專業性與技術性,犯罪過程與行為方式隱蔽,案件事實的查明本身即具有較大難度。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始終否認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拒不供述相關事實的“零口供”案件并不鮮見。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確立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即當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并能夠證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機會接觸商業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的,涉嫌侵權人應當就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承擔舉證責任。在刑事案件中,該規則雖不能直接替代“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但在裁判思路上仍具有重要參考意義。在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形下,司法實踐中常通過綜合分析其他間接證據,采取“接觸商業秘密+實質性相似+排除正當來源”的認定路徑,對是否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作出判斷。即在證據鏈條完整的情況下,即便缺乏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仍可能依法認定犯罪成立。
例如,在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周某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中,被告人周某自始至終否認其曾接觸A公司的技術秘密,并對其如何將涉案技術秘密披露給B公司、以及如何協助B公司完成相關設備組裝等關鍵事實拒絕供述。該案歷經五年多的偵查取證,公安機關圍繞人員履職情況、技術接觸可能性、設備形成過程等方面,調取并固定了大量證人證言和書證材料。法院最終認定,周某因工作便利具備接觸權利人商業秘密的條件,其入職B公司并擔任車間主任僅七個月后,與A公司設備實質相同的設備即投入生產,而B公司及周某所主張的技術來源缺乏合理性與可驗證性。在排除其他合法來源的情況下,法院認定涉案商業秘密系由周某披露并允許B公司使用,依法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由此可見,在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單純依靠“零口供”并不足以當然阻卻刑事責任的成立。對于可能被認定為侵權行為人的主體而言,更為關鍵的是圍繞案件核心要素,構建具有針對性的、實質性的抗辯體系。
二、有效抗辯要點
(一)圍繞商業秘密的認定標準
1.削弱“非公知性”
圍繞“非公知性”的抗辯,關鍵在于對鑒定意見及其形成基礎進行實質性審查。實踐中,用于認定涉案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鑒定材料往往來源于權利人單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辯護方應重點審查該等檢材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與被告人實際可能接觸信息之間是否具有一致性,必要時申請調取檢材的原始載體、形成時間、流轉路徑及版本演變情況,以排除事后補充、整理甚至人為加工的可能。
在此基礎上,應進一步對鑒定機構所采用的公知技術檢索方法提出針對性質疑,包括檢索關鍵詞設置是否科學,檢索數據庫是否覆蓋所屬技術領域的主要公開渠道,是否存在選擇性排除已公開技術信息的情形。辯護方可以通過提交公開文獻、專利說明書、行業標準等材料,證明涉案信息在案發前已處于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普遍可知或可得的狀態,或者至少不具備明顯的信息壁壘。
此外,即便相關信息未被直接公開,只要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通過公開渠道,結合常規觀察、邏輯推理或簡單實驗即“容易獲得”,亦不應認定其具備“非公知性”。在此意義上,“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判斷,既關注結果層面的公開狀態,也關注獲取過程中的難易程度。
2.否定“相應的保密措施”
圍繞該要件的抗辯重點在于論證權利人所主張的保密措施是否真正針對涉案信息本身并發揮了實質性保護功能。具體而言,應審查保密協議的內容是否明確指向涉案信息,是否存在概括性、空泛性條款;內部保密制度是否實際執行,是否僅停留在制度文本層面;涉案技術資料、數據或實物載體是否采取了與其價值和風險等級相匹配的物理或技術防護措施。如果相關信息可以被大量人員自由接觸、復制或轉移,而權利人未建立有效的分級管理和接觸控制機制,則難以認定其已盡到合理的保密義務。
當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性質、價值明顯不匹配,或無法體現權利人持續、明確的保密意愿時,即便信息本身具有一定技術含量,也可能因缺乏“相應的保密措施”而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
(二)圍繞侵權行為成立與否
即便涉案信息構成商業秘密,控方仍需進一步證明被告人系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并使用了與該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的信息。
1.否定“不正當手段”的存在
第一,可以從反向工程角度進行抗辯。若被控侵權產品或技術系通過合法渠道取得原始產品,并在未違反保密義務的前提下,經獨立拆解、分析和測試獲得相關技術信息,則屬于法律明確允許的反向工程行為,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第二,可主張自行開發抗辯。通過研發日志、實驗數據、內部會議紀要、郵件往來以及研發人員證言等證據,證明被告人或其所在單位在時間上、路徑上具備獨立研發條件,涉案技術成果系自主形成,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不存在實質性接觸或來源關聯。第三,應注意區分商業秘密與員工的一般知識、經驗和技能。員工在工作過程中自然積累的行業知識、操作經驗和通用技能,屬于其人格能力的一部分,并不當然受商業秘密制度限制。辯護的重點在于剝離具體、固定的商業秘密內容,論證被告人實際使用的僅為行業內普遍掌握的通用能力。此外,還可以提出合法來源抗辯,即證明涉案信息本身系通過公開交易、第三方合法披露或其他正當途徑取得,從而排除“不正當手段”的可能性。
2.打破“實質性相似”的鑒定結論
在多數案件中,控方往往依賴司法鑒定結論,證明被告人使用的信息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構成“實質性相似”。對此,辯護方應將鑒定環節作為重點突破口:一方面,應審查鑒定對象的選取是否準確,對比樣本的來源是否合法、取證程序是否規范,是否存在因樣本選擇不當或取證瑕疵而人為放大相似程度的風險;另一方面,應將復雜技術信息進行特征拆解,逐一比對關鍵技術特征,重點論證二者在核心技術路徑、實現方式或結構設計上的實質差異。即便部分技術特征存在相同之處,也應進一步論證該等特征是否屬于所屬領域的公知常識、行業慣例或有限表達形式,不應簡單納入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更不能據此直接推導出“實質性相似”的結論。
(三)圍繞“損失數額”的計算方法
在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即便商業秘密與侵權行為均被認定成立,仍需達到法定的“情節嚴重”標準方可入罪。因此,對損失數額計算方法及證據基礎提出質疑,往往是刑事抗辯中的關鍵一環,辯護方應重點審查控方所主張的損失類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損失計算路徑是否具有因果關聯性與合理性。例如,權利人主張的研發成本、預期利潤或市場損失,是否與被告人的具體侵權行為直接對應,是否存在重復計算、推定過度或將正常市場競爭因素納入損失范圍的情形。對于明顯缺乏客觀依據的損失測算,應通過財務證據、行業數據或專業意見予以反駁,從而動搖“情節嚴重”的成立基礎,阻斷案件進入刑事評價的關鍵門檻。
結語
商業秘密作為企業核心創新成果與市場競爭力的重要載體,其刑事保護既關乎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精準救濟,也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邊界與創新活力。本系列文章從商業秘密構成要件、侵權認定、損失核算、司法鑒定到抗辯路徑,層層遞進梳理核心規則和裁判邏輯,既立足現行法律規定、司法實踐,又聚焦案件辦理中的實操難點,旨在為企業搭建商業秘密合規保護體系,也為相關主體應對刑事法律風險提供兼具理論支撐與實踐價值的指引。
商業秘密保護的法治實踐將始終伴隨技術迭代、市場演進而不斷完善,新場景、新問題的出現也對法律適用和實務操作提出更高要求。未來,商業秘密保護的邊界與路徑仍需在理論和實踐的互動中持續探索、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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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馨仝,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曾在英國倫敦國際刑事、國際商事大律師事務所、黎巴嫩特別刑事法庭、塞拉利昂特別刑事法院、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專家咨詢庫”特聘專家律師,最高人民檢察院聽證員,北京市律師協會涉外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公益法和法律援助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會員,法制日報律師專家庫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技能培訓項目導師,曾作為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代表參加司法部主辦“涉外律師人才高級研修班”集訓。著有《說服法庭:訟辯高手進階指南》,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9764821;合著《刑事辯護教程》涉外刑事案件的辯護一章,北京大學出版社,ISBN:9787301345009。
王律師具有豐富的國際和國內刑事訴訟經驗,深耕重大復雜經濟犯罪、涉外刑事訴訟、職務犯罪、互聯網犯罪白領犯罪及企業合規業務領域,所代理的多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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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絮,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實習生,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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