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
夫妻二人出資為兒子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后因其他糾紛,法院裁定拍賣兒子名下的房屋,夫妻二人以其是實際出資人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并確認其享有所有權,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
來源 |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1
基本案情
劉先生和錢女士育有一子劉小黎,幾年前夫妻二人曾全額出資為兒子購買了一套房屋,房屋裝修及家具購買也均是二人出資。該房屋登記在劉小黎名下,后劉小黎與某信息咨詢公司產生經濟糾紛,法院判決劉小黎對某信息技術公司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因劉小黎未履行付款義務,某信息咨詢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裁定拍賣其名下房屋。劉先生和錢女士以他們是實際出資人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排除執行。
法院駁回后,劉先生和錢女士不服,遂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并確認其享有所有權。
2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
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責任。盡管劉先生和錢女士提供了借條、收款收據等證據,證明其對購房確有出資,但該出資行為也不能排除贈與的可能性。即使借貸關系真實存在,劉先生和錢女士也僅享有對劉小黎的債權請求權,并非對房屋的物權,不能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故法院判決駁回劉先生和錢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3
法官說法
本案中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較為常見,其判決結果向社會公眾清晰地傳達了三個重要的法律知識:
1、“為子出資”≠“對房有權”
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是基于親情的資助行為,但這并不自動轉化為對房屋的所有權。我國不動產實行登記公示制度,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代表對該房屋權屬的法律確認。父母僅憑出資憑證,無法直接“繞過”登記成為房屋共有人,也無法以此對抗法院對登記產權人名下房產的強制執行。
2、“借款or贈與”,事前說清是關鍵
在家庭成員的經濟關系之間,常常礙于情面而忽略對資金性質的明確約定,為日后糾紛埋下隱患。法律上,若事前沒有明確約定,事后主張借貸關系的,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因此,父母以借貸關系進行主張的需承擔舉證責任,若父母的本意是借款,務必通過借條、協議等書面形式明確意思表示,并最好能讓子女及其配偶共同簽字確認,口頭約定或事后補簽的借條,其證明力將大打折扣。
3、“享有債權”≠“擁有房產”
實踐亟須厘清易混淆的法律要點在于,即使出資被明確為“借款”,父母與子女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父母享有的是要求子女還款的債權,而房屋登記產生的是物權。債權是相對權,物權是絕對權,債權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且通常不能對抗物權。因此,父母僅憑對子女享有債權的主張無權排除對債務人名下房產的強制執行。
4
法官提醒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置房屋,既是我國傳統家庭親情與財產代際傳承的重要方式,也體現著父母對子女家庭生活的物質支持與美好期許。由于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特殊的人身親緣關系,加上受傳統家庭倫理觀念的影響,父母出資時往往未與子女就案涉款項的性質作出明確約定。但在子女婚姻關系發生變故、親子關系惡化或子女面臨法院強制執行時,父母才主張該出資屬于借款,此種事后主張因缺乏出資時雙方借貸合意的真實性基礎,多被認定為旨在挽回財產損失,通常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基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特殊親緣關系,子女婚后購房、裝修等家庭重大生活開支的出資行為,普遍以“贈與”為常態、“借貸”為例外,客觀上進一步加重了主張借貸關系成立的父母一方的舉證責任。若父母無法就出資系借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5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
(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
(一)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未登記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土地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據判斷;
(二)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占有情況判斷;
(三)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托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出資人賬戶名稱判斷;
(四)股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判斷;
(五)其他財產和權利,有登記的,按照登記機構的登記判斷;無登記的,按照合同等證明財產權屬或者權利人的證據判斷。
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認定的執行標的權利人與依照前款規定得出的判斷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