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
#男子勸朋友別醉駕走后對方車禍身亡#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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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男子張某和朋友陳某等人喝酒唱歌,活動結束后,陳某提醒醉酒的張某要叫代駕后離開,但分別后不到10分鐘,醉酒的張某便駕車撞上路邊的警示樁及道路指示牌T形桿,后車輛自燃,張某身亡。張某家屬后將陳某告上法庭。
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各方過錯性質、過錯程度以及對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力大小,遵循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認定被告陳某對原告的損失承擔5%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陳某所負的注意義務不應僅限于口頭提醒,而應采取更為積極有效的措施,如幫忙叫代駕、聯系親屬或安置到安全場所等,以切實阻止張某駕車,一審法院判決陳某賠償張某家屬各項損失95898.5元。
對此,
有網友覺得
陳某很冤,義務都拉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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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網友覺得,
醉酒的人,
僅僅提醒是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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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飲酒是正常的社交行為,同時也是能產生危險的行為。近年來,在共同飲酒中產生人身傷亡的例子頻頻發生,共飲人對該人身損害承擔責任的情況也各有不同。
哪些勸酒行為要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下4種情形,勸酒者、同飲者需依法擔責,缺一不可。如果飲酒者出事,以下4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如用語言刺激對方,或在對方意識不清、自制力缺失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或因勸酒誘發疾病造成了一定后果的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明知飲酒者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安全護送醉酒者。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同飲者沒有將其送至安全地方,一旦出現意外,同飲者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特別是春節期間,天氣寒冷,極易造成醉酒者凍死、凍傷的后果
4.酒后駕車未勸阻。酒駕后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同飲者如無勸阻則需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新民晚報(xmwb1929)綜合大象新聞、紅星新聞、庫車公安、網友評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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