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圍
1.無線電設備、干擾設備
根據加拿大《無線電通信法》(Radiocommunication Act)第2條,無線電設備(radio apparatus),是指用于或能夠用于無線電通信的設備或設備組合。
《無線電通信法》第2條還規定,干擾設備(interference-causing equipment),是指除無線電設備之外,導致或能夠導致無線電通信干擾的任何裝置、機械或設備。
在加拿大,無線電設備、干擾設備的主管部門為加拿大創新、科學及經濟發展部(ISED),根據管控邏輯的不同,ISED將無線電設備、干擾設備分為I類設備、II類設備。其中:
- I類設備包含大多數無線電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廣播發射機、數字掃描接收器、蜂窩電話、無繩電話、模型飛機遙控器、FRS和GMRS設備、LAN設備、遙控汽車車庫門開啟器和無線路由器。
- II類設備包含干擾設備和某些無線電設備,包括但不限于電子變壓器或鎮流器、報警鍵盤、智能電池充電器、衛星電視接收器、錄像機、DVD播放器、計算機或任何生成和使用頻率至少為9 kHz的定時信號或脈沖的設備。
2.終端設備
終端設備(Terminal equipment)是受加拿大《電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管控的設備,根據該法第69.1條,指可以連接到加拿大運營商的電信網絡,并由電信服務用戶在其場所使用的電信設備。
在加拿大,終端設備的主管部門仍為ISED。
二、法規要求
1.無線電設備、干擾設備
根據《無線電通信法》第4(2)條、第6(1)條等相關規定,I類設備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方可在加拿大銷售:
(1)遵守加拿大政府制定的技術標準;
(2)取得ISED或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即第4(2)條規定的技術符合性證書(TAC,technic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列于無線電設備列表中(可在加拿大ISED – 無線電設備檢索網站查詢核驗);
(3)展示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標簽,包括但不限于根據“RSS-Gen - 無線電設備合規性通用要求”第4節規定,在產品外部或以電子方式展示產品營銷名稱(PMN,Product Marketing Name)、硬件版本識別號碼(HVIN,Hardware Version Identification Number)、認證編號(IC)等。
同時,根據《無線電通信法》第4(3)條、第6(1)條等相關規定,II類設備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方可在加拿大銷售:
(1)遵守加拿大政府制定的技術標準;
(2)展示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供應商符合性聲明,包括但不限于根據“ICES-Gen - 干擾設備合規性通用要求”第6節、“ICES-001 - 工業、科學和醫療 (ISM) 設備”第4.2節等適用的標簽要求。
I類設備和II類設備需要遵守的技術標準,可參見加拿大ISED – 標準。
需特別注意的是,根據《無線電通信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安裝、使用、持有、制造、進口、分發、出租、提供銷售或出售干擾器(jammer)。干擾器,是一種旨在以不利的方式干擾、破壞或擾亂無線電通信接收器的接收的無線電通信發射機。有關信息,可參考加拿大ISED – 禁止使用干擾器。
2.終端設備
根據《電信法》第69.2條、第69.4條等相關規定,終端設備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方可在加拿大銷售:
(1)遵守適用的相關技術標準,例如“DC-01 - 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及注冊程序”、“CS-03 終端設備、終端系統、網絡保護設備、連接裝置和助聽器兼容性合規規范”等;
(2)取得ISED的注冊,列于電信設備登記冊(TAR,Telecommunication apparatus register)中(可在加拿大ISED – 終端設備檢索網站查詢核驗);
(3)展示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標簽,包括但不限于根據“DC-01 - 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及注冊程序”規定,在產品外部或以電子方式展示PMN、HVIN和ISED注冊編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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