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管轄爭議實務全解析:從法律依據到風險防范(2026版)
今天下午去了法院某法庭,把許久之前接受委托的一起民間借貸案件遞交了起訴材料,填寫表格后順利收案。對于訴訟律師而言,案件承辦過程中目前最大的阻礙應該就是立案。當兩個法院都具備管轄權時,選擇權本在于當事人,但在當前法院案件量激增的背景下,選擇權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受到法院立案政策的限制。
對于民事訴訟實務中的管轄問題,我想談一下觀點:管轄看似基礎,但對于一場戰役而言,就是選擇兩軍交戰的戰場,亦或是打伏擊的確定點,對于后續訴訟進程和實體權益的實現起著首要和關鍵作用。就常見的民間借貸糾紛而言,當事人往往分處異地,就“應向哪個法院起訴”這一問題易生分歧,不適當的管轄選擇可能導致管轄權異議程序的發生,徒增訟累,降低糾紛解決效率。
本文旨在依據現行法律規定,系統梳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地域管轄的確定規則,為實務操作提供清晰指引。
一、法律依據總覽
二、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確定
(一)基本規則
(二)拓展:關于經常居住地的法律規定、認定標準及實務要點
三、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確定
(一)有約定從約定
(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的確定規則
(三)特殊履行方式下的考量
四、協議管轄的效力與限制
(一)協議管轄的法律依據
(二)協議管轄的有效要件
(三)約定不明的處理規則
五、應訴管轄與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規制
(一)應訴管轄的適用
(二)濫用管轄權異議的司法規制
六、總結與實務建議
(一)確定管轄法院三步走
(二)實務示例:本案管轄分析
一、法律依據
民間借貸合同屬于合同之一種,其糾紛的地域管轄,首先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關于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
根據該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對于民間借貸案件,原告有權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與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之間進行選擇。
二、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確定
(一)基本規則
“被告住所地”指向明確:
自然人:以其戶籍所在地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地。
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
選擇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清晰且無爭議的路徑。
(二)拓展:關于經常居住地的法律規定、認定標準及實務要點
1. 核心法律規定
認定經常居住地,主要依據以下核心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 三個必備構成要件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認定為“經常居住地”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地域條件:必須是住所地(戶籍地)以外的地方。
時間條件:在該地必須連續居住一年以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偶爾居住,即便前后跨度超過一年,也不符合“連續”的要求。
狀態條件:必須是起訴時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如果當事人在不同地方分別居住超過一年,則以最后一個居住地為準。
3. 核心證明材料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依據以下證據來綜合判斷是否構成經常居住地:
首選證據:
重要佐證(生活軌跡):
4. 司法認定中的實踐要點
證明材料的效力沖突與審查:實踐中,可能出現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信息證明》與村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內容相互矛盾的情況。法院通常會優先采信公安機關的登記信息。
“連續居住”的嚴格認定:如果當事人在多地居住,每個地方均未滿一年,則不能認定其中任何一個為經常居住地。此時,應返回適用被告住所地(戶籍地)法院管轄。
以“起訴時”為時間節點:判斷是否居住滿一年,截止時間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那一刻。
三、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確定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在實踐中更為復雜,也是管轄權爭議的多發領域。對此,需結合借貸合同的內容及履行情況具體分析。
(一)有約定從約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若借貸雙方在借據、借款合同等文件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則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該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的確定規則
當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釋〔2020〕17號)第三條及上述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進行判斷。
其核心規則是“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此處的“接受貨幣一方”需要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性質進行動態判斷:
1. 出借人作為原告(常見情形)
當出借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借款人歸還借款時,此時出借人是主張權利的債權人,借款人所負的債務是給付貨幣。因此,出借人是“接受貨幣一方”,其所在地即為合同履行地。該規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三項關于“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的實體法規定相呼應。
2. 借款人作為原告(較少見情形)
例如在借款合同附生效條件而出借人未依約發放借款時,借款人提起訴訟請求出借人支付借款。此時,借款人成為了“接受貨幣一方”,其所在地可被認定為合同履行地。
3. 電子借貸的特殊考量
對于通過微信、支付寶、網上銀行等電子方式完成的借貸,若雙方未約定履行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間借貸雖非買賣合同,但可參照該法理,以接受貨幣一方(即出借人或借款人,視訴請而定)的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4. 法條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十八條第二款:“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三)特殊履行方式下的考量
對于即時清結的現金借貸:根據司法解釋,可以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則依法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據:《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三款)
實踐中:若對合同履行地認定存在分歧,可能導致案件移送管轄,增加訴訟時間成本。因此,原告在起訴時應盡可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合同履行地的存在。
四、協議管轄的效力與限制
除法定管轄外,借貸雙方亦可通過書面協議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此種協議管轄具有優先于法定管轄的效力(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因此,在審查管轄問題時,應優先查看借貸合同中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轄條款。
協議管轄的有效要件:
書面形式: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
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所選法院必須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
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不得將依法應由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約定由中院管轄,也不得違反不動產糾紛等專屬管轄規定。
約定不明的處理:若管轄協議約定不明,但通過合同解釋能夠確定唯一管轄法院的,該協議通常認定為有效;若確實無法通過解釋確定,則可能視同沒有協議管轄,轉而適用法定管轄規則。例如,約定“由簽約地法院管轄”但未注明簽約地的,屬于約定不明。
五、應訴管轄與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規制
(一)應訴管轄的適用
管轄權的確定并非一成不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一百三十條,如果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未在提交答辯狀期間(15日)提出管轄權異議,并進行了應訴答辯或提出反訴,則視為其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該法院因此獲得管轄權,此即“應訴管轄”。但該規則不適用于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情形。
(二)濫用管轄權異議的司法規制
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但部分當事人為拖延訴訟,濫用該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濫用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轄異議權行使的界限,在應知或明知缺乏管轄權異議勝訴理由的情況下,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惡意訴訟行為,其本質亦是一種違法行為。
從人民法院公開的裁定文書來看,管轄權異議被駁回后提起上訴的案例較為常見。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上訴期為10日,部分當事人利用這一程序空當拖延訴訟進程。
1. 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情形
同類案件反復提: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后,又就同類其他案件反復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
虛構虛假連接點:被告在異議申請中虛構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和事由的;
無視管轄協議:原告與被告在書面協議中明確約定管轄法院,且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被告又針對約定的管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
缺乏事實和理由:其他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以拖延訴訟為目的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2. 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法律后果
經人民法院審查,對于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以拖延訴訟為目的的管轄權異議申請,雖依法仍應進行審查,但可在審查后迅速裁定駁回。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浪費司法資源,人民法院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參考案例: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動態——臨泉法院:濫用管轄權異議?不予審查!
http://fyz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74866.shtml
六、總結與實務建議
(一)確定管轄法院三步走
第一步:審查協議管轄
審查借貸合同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書面管轄協議。有效協議需滿足:①書面形式;②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③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協議約定不明的,若能通過解釋確定唯一管轄法院,仍可認定有效;無法確定的,視為無協議管轄。
第二步:選擇法定管轄
無協議管轄時,原告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與合同履行地法院中擇一提起訴訟。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
有約定從約定;
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起訴要求還款的,出借人即為接受貨幣一方。
第三步:關注訴訟進程
被告未在答辯期(15日)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并應訴答辯的,受訴法院取得應訴管轄權;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審查其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對明顯以拖延訴訟為目的的濫用異議行為,可請求法院依法快速駁回,并視情節請求對濫用權利方采取罰款等制裁措施。
(二)實務示例:本案管轄分析
以原告住所地為漢中市A區、被告住所地為漢中市B縣的案件為例:
被告住所地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被告住所地為漢中市B縣,B縣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
合同履行地管轄: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十八條第二款,原告作為主張還款的“接受貨幣一方”,其所在地漢中市A區為合同履行地,故漢中市A區人民法院亦具有管轄權。
選擇建議:原告可綜合考量訴訟便利性、證據所在地、訴訟成本、執行便利等因素,在兩地法院中擇一提起訴訟。
清晰理解并適用上述規則,有助于訴訟當事人精準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避免程序反復,從而更高效地維護自身實體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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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志紅 律師
執業證號:16107201810028186
中共黨員 | 陜西恒愛律師事務所 執業律師
執業領域
民商事爭議解決 | 勞動與社會保障 | 企業合規與公司治理
行業職務與社會兼職
第四屆漢中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委員會 副主任
第四屆漢中市律師協會文化建設與文體福利委員會 委員
陜西省第五屆青年律師領軍人才訓練營 學員
無訟特邀講師、無訟作者
專業成就與榮譽
承辦案件入選陜西律協 “2023年陜西省勞動爭議十大影響力案例”
2022年-2023年連續兩年入選無訟閱讀 “最受讀者歡迎TOP30作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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