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一批7個司法服務保障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廣東法院審理的正某公司訴珠海橫某公司等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案、某海洋科技公司等海上風電作業平臺臺風事故系列糾紛案2案入選。
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案中,面對深海智能養殖平臺的法律屬性爭議,廣州海事法院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依法認定海上養殖平臺不屬于海商法意義上的船舶,但屬于該法規定的可救助財產,為解決海洋牧場建設中出現的新問題提供司法方案,為相關規則的完善提供實踐支撐。
海上風電作業平臺臺風事故系列糾紛案中,廣東海事審判兩級法院堅持實質解紛目標導向,協調聯動形成合力,確立“船殼險賠付+多案聯動+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按比例受償”的調解思路,實質化解訴訟標的額高達12.6億元人民幣的10起系列案件,妥善平衡各方權益,助力風電企業快速回籠資金,有力提振海上風電產業投資和保險承保信心,為相關產業的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司法服務保障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
一、創新融資風險化解模式,護航海上風電產業發展——融某租賃天津公司與上海語某海洋工程公司等9被告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二、精準界定勘探開發責任,服務海洋能源科技創新——某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與新加坡某海事服務公司等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三、依法區分技術開發風險,保障海洋裝備自主創新——寧德某實業公司與某海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海洋設施設計建造合同糾紛案
四、高效實施海事請求保全,保障產業鏈供應鏈穩定——上海某進出口公司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案
五、“小切口”解決“大問題”,促推保稅燃料油行業發展——某船舶燃料公司與某航運公司、某材料公司船舶物料和備品供應合同糾紛案
六、明確海上平臺法律屬性,保障深遠海牧場建設——正某公司訴珠海橫某公司等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案
七、聯動化解系列重大事故糾紛,護航海上風電行業健康發展——某海洋科技公司等海上風電作業平臺臺風事故系列糾紛案

明確海上平臺法律屬性,保障深遠海牧場建設——正某公司訴珠海橫某公司等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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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珠海橫某公司所有的深海智能養殖平臺“灣區某某號”在從大連拖至珠海過程中發生事故。珠海橫某公司與正某公司陸續簽訂救助合同、拖帶協議、安裝工程合同,由正某公司對“灣區某某號”進行救助、拖帶進港并在指定海域定位安裝網箱作業。正某公司完成作業后,珠海橫某公司未足額支付相關費用。正某公司起訴要求珠海橫某公司及其母公司北京中某公司連帶支付相應費用及違約金。
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灣區某某號”自身不具備航海能力,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三條規定的船舶,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一條關于“非永久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線的財產”的定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財產,因此對海上養殖平臺的救助屬于海上救助。珠海橫某公司未依約支付救助費、應急拖帶費、安裝費,構成違約,北京中某公司作為唯一股東,未證明珠海橫某公司財產獨立于北京中某公司的財產,兩公司應連帶支付救助費、應急拖帶費、安裝費及違約金或利息。案件一審生效。
典型意義
隨著中國式現代化不斷推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不斷向縱深開拓,涉及海上養殖平臺的糾紛逐漸顯現。對于海上養殖平臺是否屬于船舶,存在一定爭議。廣州海事法院結合具體案件中海上養殖平臺的情況,依法認定海上養殖平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三條規定的船舶,但屬于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財產,所以對海上養殖平臺的救助仍屬于海上救助。人民法院通過案件審理,結合法律規定和海上養殖平臺具體情況,針對深遠海洋牧場建設中出現的海上養殖平臺法律屬性等新問題,給出司法解決方案,為完善海洋牧場建設、經營等相關法律法規提供了有益借鑒。
聯動化解系列重大事故糾紛,護航海上風電行業健康發展——某海洋科技公司等海上風電作業平臺臺風事故系列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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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日凌晨,受臺風“暹芭”影響,登記在某海洋科技公司名下的海上風電作業平臺“福某001”輪在陽江閘坡海域拋錨防臺時遭遇強風巨浪,發生走錨事故,先后觸碰附近海上風電場多個風機設施,最終船體斷裂沉沒。因船舶全損,某海洋科技公司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財產保險公司及分公司支付該船的船殼保險賠償金。因船舶觸碰風電場風機設施造成損失,某新能源發電公司等原告分別向廣州海事法院提起7宗訴訟,請求某海洋科技公司等當事人賠償風機等設備設施損失。同時,因船舶打撈救助產生費用糾紛,某海洋工程公司、某海事咨詢公司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請求某海洋科技公司等當事人支付海難打撈救助的相關費用。上述系列糾紛共10宗案件,訴訟標的額高達12.6億元人民幣。各方當事人圍繞船殼險保險賠付、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分配、觸碰損害和海難救助賠償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
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就上述船殼險、觸碰責任、海難打撈救助費用等4宗案件判決后,當事人不服,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堅持以案件為中心,多次復盤案情,圍繞海上風電平臺屬性、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適用等核心法律問題深入研判,確立了“船殼險賠付+多案聯動+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按比例受償”的整體調解思路。堅持以整體化解為目標,將船東獲賠的保險糾紛和船東對外賠償的各類糾紛一并處理,多次向各方釋明海事司法鑒定成本、周期及風險,推動各方同意采用同一損失計算方法并交叉校驗,確定合理損失數額。創新調解方式,針對海上風電企業預期過高、觀望調解的情形,法院適時向受損企業發出調解建議,最終引導相關主體就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內賠償和比例分配達成共識。以行業治理為導向,在簽署調解協議時同步組織風電企業、保險公司和海事律師開展“海洋新質生產力高質量發展”專題交流座談,共同研判行為發展風險并提出對策建議,切實為“藍色引擎”注入司法動能。
典型意義
發展海上風電是促進能源結構調整、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新舊動能轉換的重要舉措。海上風電項目施工環境復雜,呈現一事故多糾紛、受損面廣、損失額高等特征。該系列案深刻反映了新型海洋產業(如海上風電)在跨領域發展進程中涉及法律問題的復雜性。在該系列案處理過程中,兩級法院突出案前研判、案中溝通、案后延伸,成功聯合調解“福某001”輪事故糾紛系列案,妥善平衡事故責任方和受損方的合法權益,助力風電企業快速回籠資金,有力提振海上風電產業投資和保險承保信心,促推我國海上風電行業整體水平提升,為進一步提升海事審判效能、護航海洋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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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審核:黃慧辰
編校: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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