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廣西陸川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一起因撿手機引發的糾紛
最終撿到手機的被告
當庭賠償原告失主3800元
撿到手機為何要賠償?
拾到他人遺失物該如何處置?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6日晚,小陳在廣西陸川縣體育館散步時,丟失一部價值6000余元的華為手機。發現手機遺失后,她立即撥打自己的手機號,但連續撥打9次后手機被關機。隨后,小陳迅速掛失,啟動“丟失模式”鎖定手機,并在鎖定屏幕上留言,表示愿意支付2500元酬謝金尋回手機。
此后4個月,小陳的華為賬號多次收到遺失手機開機的提示短信,但卻始終無人與她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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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提交的相關證據
根據網友的建議,小陳數次嘗試通過遺失手機定位信息和開機時連接的Wi-Fi名稱查找信號源,但都因開機時間較短無法精確定位。7月18日12時38分,遺失手機再次開機,定位顯示位于陸川縣某小區,并顯示了具體的Wi-Fi名稱。小陳立刻截圖,然后沖向該小區,逐樓逐層掃描 Wi-Fi信號,最終在該小區某棟11樓找到該信號,隨即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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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出警找回小陳遺失的手機(視頻截圖)
陸川縣公安局民警接警后來到定位地址的李某家。面對失主和民警,李某拿出了手機,但她認為手機是撿來的,自己保管了4個月,失主應付給她部分保管費。而此時,失主小陳發現手機已被強制恢復出廠設置,所存資料全部丟失。此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小陳遂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
法庭審理
2025年11月10日,案件在陸川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李某的行為是“妥善保管”還是構成“侵占”,小陳主張的賠償項目是否合理合法。
小陳提交的證據顯示,手機在李某占有期間的2025年7月18日4時49分,被手動恢復出廠設置。此外,華為“丟失模式”記錄證明手機曾被多次開機,這與正常保管行為明顯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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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視頻截圖)
法庭辯論結束后,主辦法官覃坤主持調解工作。對被告李某而言,其行為已構成侵占,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而對原告小陳來說,盡管對方侵權事實清楚,但小陳主張的部分損失,如資料的無形價值、精神損害撫慰金,在舉證和法律適用層面存在難度。鑒于此,法官引導雙方從實際出發,互諒互讓,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某當庭通過微信向小陳支付3800元賠償款。
法官說法
“拾得遺失物”中的法律誤區
誤區一:撿到的東西,沒人要就是我的了。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不能返還的,應當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物品的所有權并未因丟失而轉移,拾得人絕不自然獲得所有權。本案中,李某有充分條件聯系失主或將手機送交公安機關,而她卻將手機藏在家中4個月,應承擔賠償責任。
誤區二:只要歸還手機,就無需對數據丟失負責。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保管期間負有妥善保管義務,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需承擔民事責任。手機的價值不僅在于硬件上,還在于存儲的數據。惡意“恢復出廠設置”導致數據永久丟失,屬于重大過失行為,應當予以賠償。
誤區三:“你說懸賞2500元酬謝,不先給錢我為何要歸還?”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如果拾得人侵占遺失物,則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支付報酬。索要報酬的前提是拾得人已主動履行返還義務。若以“不給酬金就不歸還”相要挾,不僅無法獲得酬金,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
誤區四:手機里的照片、資料很重要,應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通常適用于人身權益受到侵害或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損害的情形。對于一般財產損失主張精神撫慰金,權利人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財產承載了特定的人格利益與情感價值,并且其損害已造成嚴重的精神痛苦。
來源:法治最前線、廣西綜藝旅游頻道、廣西高院、陸川法院、陸川縣公安局
編輯 肖旭
審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對 楊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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