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王維硯)記者近日從國家醫保局獲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將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此次細則進一步細化醫保基金使用監管要求,回應新型騙保行為,對定點醫藥機構、參保個人等的欺詐騙保情形作出明確界定,進一步扎緊醫保基金監管制度籠子。
細則明確,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通過說服、虛假宣傳、減免費用、提供額外財物或服務等方式,誘使、引導他人冒名或虛假就醫、購藥的,將被認定為“誘導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定點醫藥機構通過虛假宣傳、違規減免費用、提供額外財物(服務)等方式組織參保人員就醫、購藥,定點醫藥機構將被認定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
細則列明定點醫藥機構五類將被依法處罰的行為:組織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醫用耗材后非法收購、銷售;將非醫藥費用納入醫保基金結算;將非定點或暫停(中止)醫保服務機構的費用納入結算,急救、搶救等特殊情形除外;將已結算醫藥費用再次納入醫保基金結算;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醫保基金支出。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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