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朱鯨潤 通訊員 葛桑桑)每逢佳節聚會多,聚會飲酒本是增進情誼,但過量飲酒容易使人失去自控力,進而引發事故釀成悲劇。同席人若未能充分履行提醒、勸阻、照顧等安全注意義務,也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025年4月的一天,夏某受蔣某邀請,與顧某等人在某飯店聚餐,席間推杯換盞夏某喝了不少酒。聚餐結束后,夏某等四人到顧某家中打牌。牌局結束后,顧某妻子請鄰居開車送夏某回家,但夏某堅持自己駕駛電瓶車離開了顧某家。沒想到途中夏某駕車摔倒跌入河中,送醫搶救無效,于當天去世。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提取夏某血液進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檢驗結果為: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53.6mg/100ml。
夏某的家屬認為夏某的死亡與顧某等人在聚餐時間勸酒有直接因果關系,且顧某組織夏某到其家中打牌,結束后卻未盡照顧義務,任由夏某騎電瓶車回家,顧某等人應當對夏某的死亡承擔一定責任。雙方協商無果,夏某家屬將蔣顧某等五人訴至法院,要求五被告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4.8萬元。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夏某本人的責任,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聚餐時飲酒未加節制。在醉酒后未更換交通工具并回家休息,而是繼續參與打牌,打牌結束后在已為其安排駕駛員的情況下仍駕駛電瓶車自行離開,夏某自身行為與死亡結果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應對其自身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其次關于共同參與聚餐人員的責任。夏某在聚餐時飲酒,聚餐結束后,聚餐人員并未對夏某駕駛電瓶車進行有效勸阻,對最終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最終,結合案情及各方提交的證據等,法院酌定5名被告各賠償5000元。
法官表示,親朋聚會飲酒屬于善意的正常社會交往,對于在聚會飲酒后發生意外死亡的后果,組織、參與聚會的人員存在與該后果相關過錯的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法官也提醒大家,節日聚餐本是情誼交流的美好時刻,但歡聚之余更需時刻謹記安全第一。飲酒要量力而行,切莫貪杯;同席之人也應相互照應,對飲酒過量者及時勸阻、妥善護送,確保其安全到家。每個人都有責任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謹記“小酌怡情,大飲傷身”,莫讓一時的疏忽成為永遠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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