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頂山郟縣15歲少女當街被一對成年男女用磚頭砸傷眉骨、致骨裂,經司法鑒定被評定為輕傷二級。消息一出,全網嘩然。多數人直觀感受是:磚頭重擊、眉骨開裂、未成年人遭圍毆,傷情如此嚴重,鑒定結果卻偏輕,既不符合大眾樸素正義,也與暴力情節的惡劣程度嚴重脫節。這份質疑并非情緒宣泄,而是基于事實、情理與法律適用的正當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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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輕傷二級是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影響容貌的損傷。本案鑒定依據為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對應標準5.2.4輕傷二級條款。從條文看,鑒定機構按骨折類型定級,形式上合規。但公眾的核心疑問在于:傷情定級只看解剖結構,不看致傷工具、施暴強度、受害者年齡與實際痛苦,是否公平合理。
少女被磚頭直擊眉骨,暴力工具具有明顯攻擊性,打擊部位在頭部要害區域,極易引發顱內出血、視力損傷、長期頭痛等后遺癥。事發后女孩一度半昏迷,視力、聽力受影響,身心創傷遠超普通磕碰骨折。鑒定僅以“骨裂未達重傷/輕傷一級”定級,把惡性毆打等同于意外骨折,割裂了傷害行為與后果的關聯,讓公眾覺得“傷情標準冰冷、脫離現實”。
更刺痛人心的是受害者身份——15歲未成年人。法律強調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面對成年人圍毆、持械擊打,鑒定標準未體現對弱勢一方的傾斜。同樣傷情,成年人與未成年人耐受、恢復、遠期風險截然不同,機械套用條款,弱化了暴力行為的危害性,也讓公眾覺得司法尺度未能回應未成年人保護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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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并非否定鑒定標準,而是質疑機械適用。鑒定應堅持原發性損傷與并發癥、后遺癥綜合評定,兼顧損傷當時嚴重性與遠期影響。眉骨靠近眼球與顱腦,骨裂伴隨劇烈外力沖擊,可能存在潛在功能損害,僅以當下骨折形態定級,未充分評估后續風險,顯得草率。
輕傷二級已達刑事追責起點,施暴者已被批捕,法律會予以制裁。但公眾不滿的是:惡性暴力的傷害感受,與紙面定級之間存在巨大落差。這種落差會消解法治公信力,讓民眾覺得“傷得很重,判得很輕”。
我們尊重專業鑒定,但更期待司法在剛性條文之外,兼顧情理與價值導向。面對未成年人被持械毆打致眉骨骨裂,鑒定與量刑應充分考量暴力情節、主觀惡性、社會危害,讓結果既合法又合理、既專業又有溫度。唯有如此,才能撫平公眾焦慮,守住公平正義的底線,不讓惡性暴力因“標準”而被輕縱。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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