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落實對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的監管,2026年2月9日,海關總署公布2026年第20號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并于2026年2月10日正式實施。本《監管辦法》是針對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海關監管的核心規范性文件,本文將結合政策出臺背景,對《監管辦法》的核心內容進行解讀。
一、政策背景
早在2023年8月8日,國務院便發布關于印發《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23〕12號)(以下簡稱《規劃》)。為貫徹落實《規劃》要求,各部委及地方政府有關單位陸續出臺一系列配套政策,形成相對完善的政策體系。
2024年1月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2號),明確企業能夠享受優惠政策的具體條件和范圍。
2024年1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印發《關于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5號),明確“對在深圳園區工作的香港居民,其個人所得稅稅負超過香港稅負的部分予以免征”,其中該所得包括源于深圳園區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經地方政府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
同年9月30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印發《海關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若干措施》署貿函〔2024〕236號的通知,率先推出海關層面的支持舉措。
為了進一步細化對個稅減免的征管要求,明確減免條件和范圍,2025年6月18日,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印發關于《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深財規〔2025〕2號)。
緊接著,2026年1月9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貨物進出口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6〕1號),主要針對河套深圳園區實施特定封閉管理的海關監管區域(以下稱海關監管區域)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一線)、海關監管區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之間(二線)、免稅科研貨物及研發成品的稅收優惠及征管規則作出明確規定。
2026年2月9日,海關總署分別發布2026年第19號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進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免稅監管辦法》)和2026年第20號公告《監管辦法》,分別就進口貨物免稅和海關監管作出具體規定。
二、《監管辦法》主要內容
《監管辦法》共分為5章25條,包括總則、海關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的監管、海關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監管、海關監管區域內的監管和附則。
(一)總則:明確監管框架與核心定位
總則作為《監管辦法》的基礎,明確立法目的、監管范圍、統計規則及基礎監管要求,為后續監管環節劃定總原則。
1.立法目的和依據
《監管辦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制定《監管辦法》的目的是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以下簡稱深圳園區)高質量發展,規范海關監督管理。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
2.監管范圍
依據《監管辦法》第二條,監管主要聚焦深圳園區實施特定封閉管理的海關監管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對象。監管對象分為三類:(一)海關監管區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以下簡稱境外)之間進出的交通運輸工具、運輸設備、人員、貨物、物品;(二)海關監管區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應當接受海關監管的貨物;(三)海關監管區域內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3.統計規則
針對不同的監管對象,海關實行三類差異化統計規則。一是貿易統計。適用于海關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口的貨物。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海關單項統計。適用于海關監管區域與境內域外之間進出口的貨物。三是海關業務統計。適用于海關監管區域相關的海關監管活動和內部管理事務。
(二)海關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口的監管
本章作為《監管辦法》的核心監管環節之一,主要是對海關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口的監管,實行“全面檢疫、重點便利、合規申報”的監管原則,是所有監管環節中要求最為嚴格的部分。
1.全面檢疫。《監管辦法》第五條規定,海關對海關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的交通運輸工作、運輸設備、人員、貨物及物品,依法實施檢疫。對比海關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海關監管區域內的監管,對于境外之間進出的監管最為嚴格,實施全面檢疫,體現守住國門安全的重要性。
2.特殊貨物物品享有“綠色通道”。《監管辦法》第六條對符合條件的特殊貨物物品啟動優先辦理程序。具體表現為:(1)對已獲得香港生物物質無可的進出境血液等人體組織、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關系到公共衛生安全的特殊貨物、物品(簡稱特殊貨物物品),優先辦理衛生檢疫審批;(2)對經深圳市特殊貨物物品聯合監管機制風險評估的特殊貨物物品,根據聯合監管機制風險評估結論,優化衛生檢疫審批流程。
但存在例外情形。對于生物安全風險未知的病原體或者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特殊貨物物品,不適用上述便利措施。
3. 申報與監管。《監管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分別針對海關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口的貨物、交通運輸工具、物品的申報和監管作出規定。核心內容為:貨物的收發貨人或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監管。值得注意的是,但存在特殊情況,對于經主管海關同意,以專人攜帶方式通過深圳園區與香港之間的跨境專用非貨車通道進出境的貨物,必須向海關提交書面申報。此外,交通運輸工具與物品的監管,分別按照進出境運輸工具及艙單管理、進出境物品有關規定實施監管。
(三)海關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監管
本章主要針對海關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實施監管,監管政策相較于與境外之間進出明顯寬松。
1.檢疫豁免。《監管辦法》第十一條明確,海關對海關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物品,不實施檢疫。減少重復監管,有效提升區內與境內區外的貨物、物品的流轉效率。
2.便捷進出區管理。《監管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海關監管區域進入境內區外,已完成繳納或補繳全部進口稅收并交驗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的貨物,以及境內區外進入海關監管區域的國內流通貨物,海關對其實施便捷進出區管理。”由此可知,對于符合上述兩種情形的,可享受便捷進出區管理政策。其中,列舉的“已完成繳納或補繳全部進口稅收...”第一種情形,還需結合《關于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貨物進出口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6〕1號)進行理解。
財關稅〔2026〕1號第二點規定“海關監管區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稱內地)之間為“二線”。經“二線”進入內地的免稅科研貨物及其研發成品,按照進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并由享惠主體按進口料件補繳進口稅收。在“一線”或海關監管區域內已按規定繳納或補繳進口稅收的,在本環節不再補繳進口稅收。”(“一線”是指海關監管區域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簡言之,這些貨物在海關監管區域內已經足額繳納進口環節的稅費,此后從海關監管區域進入境內區外其他地方,無需再繳納進口稅收。而在“一線”進口時享受了免稅政策的貨物,當它們經“二線”進入境內區外時,其性質從“免稅科研貨物及其研發成品”轉變為“進入國內市場的商品”,因此需要補繳進口稅收,完成從“免稅”到“完稅”的狀態轉換。
3.特殊業務閉環監管。《監管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針對從海關監管區域運往境內區外進行檢測、維修、展示的貨物,須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且檢測、維修、展示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有效期,必須將其按期運回海關監管區域,防止貨物脫離監管。
(四)海關監管區域內的監管
本章針對海關監管區域內的企業、單位實施監管管理,突出信息化監管和信用分級監管的特點。
1.信息化監管。《監管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通過企業資源計劃(ERP)等信息化系統與海關實現聯網對接的進出口企業、單位,海關可采取對應的信息化管理方式實施監管,通過系統聯網實現數據實時共享,有效節省人力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2.信用分級管理。《監管辦法》第十六條確立信用管理,對海關監管區域內的企業、單位實施信用管理,通過信用分級的方式,對誠信守法企業、單位予以通關便利;對失信違法企業、單位進行懲戒與嚴密監管,引導企業合規經營。
(五)附則
1.禁限管理與檢驗差異化。
(1)禁限貨物、物品管理。《監管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海關監管區域與境外、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物品,涉及國家禁止、限制管理的,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監管。例如:從海關監管區域內出口至境外的貨物,屬于兩用物項管理范疇的,出口申報時,仍需向海關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2)檢驗差異化。《監管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海關監管區域與境外、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依法實施檢驗。經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后,可對其采取差異化合格評定,避免“一刀切”檢驗,進一步提升通關效率。
2.稅收與特殊業務監管
(1)稅收征管。《監管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海關對進出海關監管區域以及區內流通貨物的稅收征管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詳細規定可見《關于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貨物進出口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6〕1號)、《關于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2號)、《關于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5號)等配套規定。
同時,《監管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涉及實施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加征關稅均獲得排除的除外)的貨物或其制成品,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監管并執行相關措施。”這里的有關規定具體是指財關稅〔2026〕1號。財關稅〔2026〕1號第四點規定:“經“一線”進口涉及實施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加征關稅均獲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稱四類措施)的免稅科研貨物,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免稅科研貨物屬于四類措施貨物的,經“一線”進口時,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并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四類措施。免稅科研貨物及其研發成品經“二線”進入內地時,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執行,并執行四類措施;在海關監管區域內流通時,參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補繳進口稅收,并執行四類措施。已執行四類措施并征收有關稅款的,不再重復補繳相關稅款。
(二)免稅科研貨物不屬于四類措施貨物,但其研發成品屬于四類措施貨物的,其研發成品經“二線”進入內地、在海關監管區域內流通時,按實際報驗狀態參照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執行,并執行四類措施。免稅科研貨物繳納或補繳全部進口稅收后,其研發成品按國內流通規定管理,不再執行四類措施。”
(2)保稅業務監管。《監管辦法》第二十二條就海關監管區域內保稅進出口業務、貨物損毀、滅失、銷毀的管理等分別作出規定,具體表現為:1)對海關監管區域內保稅進出口業務的監管,按照保稅監管有關規定執行;2)對海關監管區域內貨物損毀、滅失、銷毀的管理,貨物的存儲期限,區內產生的固體廢物的處置等監管事項,海關參照綜合保稅區有關規定執行。
三、結語
總體而言,海關總署2026年第20號公告的出臺,是海關總署落實《規劃》的重要舉措。作為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海關監管的核心文件,《監管辦法》與此前出臺的《關于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關于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關于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貨物進出口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等政策形成相對完整的政策體系,必將促使《規劃》的有效落實,有利推動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高水平開放和高質量發展。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盧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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