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客”通常是指幫人帶貨,從中賺取“帶工費”,或自行售賣賺取商品差價的人員。比如旅游團領隊導游、空乘人員利用出入境的便利,攜帶高檔煙酒等物品入境未申報,然后轉銷國內買家,從中賺取差價。除了個人水客以外,還存在水客團伙,即有組織的“水客”,這類“水客”受走私團伙雇傭,將貨物“化整為零”,由其通過“螞蟻搬家”的方式走私入境,入境后再“變零為整”,將貨物再包裝后在境內銷售牟利。整個過程中購買、走私、銷售等環節都有明確的分工。
一、帶貨行為是否必然構成走私?
水客或者旅客幫人帶貨或者自己攜帶高價值物品入境,是否構成走私,還是結合走私行為的法定要件來判斷。根據《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走私行為的構成要求一是逃避海關監管,二是偷逃應繳稅款。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是走私行為。結合以下案例來看:
案例一:
2025年3月,王某隨身攜帶一批寶石經口岸入境,經過申報臺未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抽查時主動說明其隨身攜帶寶石的情況。經查,其隨身攜帶未向海關申報的寶石價值為人民幣21萬元,涉稅人民幣6.1萬元。
案例二:
2024年12月,李某從某口岸入境,經過無申報通道時被海關抽查發現其內衣口袋藏匿寶石一批,被海關查獲。經鑒定上述寶石價值為人民幣400多萬元,涉稅約為人民幣80萬元。后續核查發現李某存在多次為他人攜帶寶石入境未申報情形。
上述兩個案例均為個人攜帶寶石入境未申報,案例一中王某雖未申報其隨身攜帶的寶石,但是并沒有藏匿偽報等意圖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且在后續核查中沒有發現其存在多次為他人申報,亦沒有證據表明其屬于專業水客,主要為他人帶貨。因此王某最終按照《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認定為個人攜帶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的違規行為,按照物品價值的20%予以行政處罰。
而案例二中李某,由于其在入境過程中將隨身攜帶的珠寶藏匿在內衣口袋中,存在明顯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且其在后續偵查中發現存在多次幫他人攜帶珠寶入境,收取帶工費的溝通記錄,以及水客相關溝通記錄,偵查部門認定李某屬于職業水客,其藏匿的行為已經構成逃避海關監管行為,偷逃應繳稅款,構成走私行為。由于該批珠寶的價值巨大,其對應偷逃稅款80萬元已經屬于走私貨物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刑事立案偵查。
由此可見,帶貨行為若要構成走私,必須存在故意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常見表現為:未向海關申報或虛假申報攜帶的貨物、物品;隱瞞貨物真實數量、品名、價值,采用隱匿、偽裝、人體綁藏等方式規避海關查驗;通過非設關地進出境,繞開海關監管等。反之,若攜帶貨物進出境時,主動向海關申報貨物的品名、數量、價值等核心信息,如實接受海關查驗,或者雖然走無申報通道,未能申報,但是沒有藏匿逃避情節,即便攜帶的貨物需繳納關稅,其行為也不構成走私。
二、“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理解
針對水客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專門規定了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構罪情節,該條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內容,主要針對小額連續性的走私行為,對于該條如何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十七條的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內”,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處罰的生效之日與“又走私”行為實施之日的時間間隔計算確定;“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走私行為,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以及其他貨物、物品;“又走私”行為僅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該條規定主要針對小額連續性的走私行為。
此處的“二次行政處罰”,必須是針對“走私行為”作出的處罰,而非針對其他海關違規行為(如未如實申報個人自用物品但未構成走私、違規攜帶限制物品但未逃避監管等)。只要是針對走私行為作出的有效行政處罰,均計入“二次”范圍。司法實踐中會重點審查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核實兩次處罰所針對的行為是否屬于走私行為,若其中一次處罰針對的是一般違規行為,而非走私行為,則不符合“二次行政處罰”的要求。例如,水客乙第一次因未申報個人自用化妝品被海關罰款(一般違規),第二次因走私電子產品被罰款,第三次再次走私,因第一次處罰不屬于走私行為的行政處罰,不適用該條款。
三、水客走私案件中的常見問題
(一)帶工費的定性
“帶工費”是指“水客”接受貨主或者水客頭的委托,將貨物攜帶進境所賺取的報酬,也稱“水費”。在水客團伙類走私案件中,由于涉及具體的水客人員通關過程無法查明,是否存在應繳稅款情況未明,因此,部分案件中將帶工費認定為應繳稅款在計核的偷逃稅款中予以扣減。根據《2016年度緝檢法打擊走私犯罪聯席會議紀要》(深檢紀〔2017〕1號),關于偷逃應繳稅款的計算問題上,如果無法計核偷逃稅款,可以調取反映“帶工費”“帶貨費”的證據,將“帶工費“帶貨費”直接作為應繳稅額予以認定,但有證據證明“帶工費”“帶貨費”高于應繳稅額的除外。
(二)走私對象價值的認定
由于水客走私過程中,具體人員對走私對象通常存在概括的故意,也即水客本身對其攜帶入境的貨物、物品的屬性、價值,甚至具體是什么都不具有清晰認識。當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對其走私的具體對象不明確的,不影響走私犯罪構成,應當根據實際的走私對象定罪處罰。”這種對所攜帶入境貨物、物品的認知錯誤不影響其行為的性質,但是對于走私對象價值的認定,對偷逃稅款的計核而言具有重要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辦法》,涉嫌走私貨物的計稅價格應當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其計稅價格依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確定進出口貨物計稅價格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確定內銷保稅貨物計稅價格辦法》規定的除成交價格估價方法以外的估價方法確定。以上述攜帶珠寶走私入境的案件為例,在該類案件中,行為人本身并不知道其所攜帶珠寶的真假、價值高低,對走私貨物價值的確定,如果是查獲現貨的,那么往往會根據現貨價值的評估鑒定來確認,對于未能查獲現貨的部分,則根據在案的溝通記錄、支付記錄、采購單證、對賬單等書證反映。在案件的辦理中,如果找不到其他的價格資料,如合同、發票、對賬單、轉賬記錄等,就會用對保價作為計稅價格。如果對保價比實際成交價格低,那么本著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使用對保價作為計稅價格具有其合理性。然而,如果有證據證明對保價比實際成交價格高,使用對保價明顯不利于當事人,或者能夠提供實際成交價格的材料,應當采用實際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三)個人合理自用物品的認定
對于水客走私類案件中,對于攜帶入境的物品中,屬于個人合理自用的部分是否會予以扣除?根據海關相關規定和司法實踐,對于水客(旅客)攜帶入境的物品中,經核實確屬個人合理自用的部分,應當予以扣除,該部分物品的價值和數量不計入走私貨物的范圍,不計算偷逃應繳稅額。然而,對于水客攜帶入境交由貨主,屬于貨主個人自用的物品,該如何認定?走私行為或者說是否構成走私犯罪的認定主要在于是否存在逃避海關監管以及偷逃應繳稅款的情形,而走私進境后是用以個人自用還是用以在境內銷售牟利,僅用以區分涉案產品是貨物還是物品,進而判斷其構成走私貨物罪還是走私物品罪。以水客走私名表案件為例,委托水客通過攜帶入境的手表,即便是交由貨主自用的手表,也依然可以認定構成走私普通物品罪,在對應計算偷逃稅款時可以按照物品稅計算。
(四)通關環節缺失
該種情況主要就水客團伙類走私而言,也即螞蟻搬家式走私,即通過多次、少量、多人次的方式走私貨物入境,逃避海關監管,其偷逃稅款數額累計計算,達到法定標準的,就認定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螞蟻搬家”式走私案件往往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貨物往往是由貨主向境外采購;二是貨物進境是由已查實確定的或未被查實不確定的“水客”分多次攜帶進境的;三是貨主已經收到貨物且對應支付了清關/帶貨費用;四是水客或貨主均不能證明該物品已繳稅。由于多次、少量、多人次的方式,且往往包含攬貨、組織水客,層層委托,境內代收等多個環節,并不能完整查明具體的通關人,甚至有的轉委托的水客頭也未能到案。每次通關過程中是否存在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以及是否構成走私,均未能查明。
而僅僅是通過涉案人員供述、在案聊天記錄、對賬單、收寄貨物等間接證據從側面舉證涉案貨物系水客走私入境。
筆者認為,針對沒有查獲現貨的水客類走私案件,在沒有找到具體的通關人員,沒有查獲現貨,乃至沒有查明通關過程的情況下,僅憑境外購買記錄、部分聊天記錄,貨物的出入庫記錄,貨主的收件記錄等,并不能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程度,不能據此認定構成走私。對于水客團伙類走私案件而言,需要查明具體通關行為人有無實施“藏匿、偽裝、瞞報、偽報”這些法定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是否構成走私行為的具體形式,在通關環節,甚至通關人員均未到案的情況下,不能僅僅憑貨主收到貨物支付帶貨費用等去倒推走私環節,認定構成水客走私犯罪。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費云律師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