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借款已過訴訟時效,債務人承認債務能否“激活”訴訟時效?
裁判要點
“承認債務存在”并不表示“同意繼續履行債務”,因此,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在訴訟時效屆滿后,被告作出了重新確認債務并同意繼續履行的意思表示。 本案并不具有債務人同意繼續履行債務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情形。
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與被告劉某系朋友關系,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請求,2015年1月9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出借70,000元,借期一個月,被告隨即出具了借條,對借款予以確認。此后,原告未向被告催促過還款,直至2024年6月后,原告數次通過電話聯系被告向其催討借款,被告均作出“嗯,我知道……”等類似回復。后因被告一直未償還上述借款,原告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借款借貸日期為2015年1月9日,借期一個月,案涉借款于2015年2月9日到期,被告未按約歸還借款,此時訴訟時效開始起算。但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2015年2月9日之后的兩年內,其就案涉借款向劉某進行過催告導致出現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故案涉借款訴訟時效期間已于2017年2月9日屆滿。 原告李某提供了與被告劉某通話錄音、談話錄音,認為在2024年,劉某已表達了愿意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 根據錄音,劉某有承認70,000元債務存在的意思表示,但并未明確表示同意繼續履行該債務,更未有自愿履行的行為。“承認債務存在”并不表示“同意繼續履行債務”,因此,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在訴訟時效屆滿后,被告作出了重新確認債務并同意繼續履行的意思表示。 本案并不具有債務人同意繼續履行債務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情形,遂依法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權利要及時行使。然而實踐中,因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債權超出訴訟時效而敗訴的案例不在少數。因此,權利人應當及時催討并保存討要債務的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短信等證據,必要時可以要求義務人提供擔保或重新制作欠據;也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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