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初
煙花爆竹銷售進入旺季
非法儲存、經營行為極易引發安全事故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未經許可
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等行為
都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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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25年12月29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東港區應急管理局配合東港公安分局,對日照街道劉某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窩點開展聯合核查行動。現場依法查獲各類煙花爆竹21箱、禮花彈256個。劉某行為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目前,執法人員已對非法儲存產品予以扣押,東港公安分局已對其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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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26年1月15日,根據舉報線索,嵐山區應急管理局聯合嵐山公安、市場監管、高興鎮到該鎮某綜合門市部開展核查,現場發現各類煙花爆竹共計13件(箱)。該店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法人員已對非法儲存產品予以扣押,嵐山區公安分局已對其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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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2026年2月4日,莒縣應急管理局對轄區內某煙花爆竹零售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店未經許可擅自變更煙花爆竹經營場所,零售店超限量存儲,違規售賣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該門店涉嫌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目前,莒縣應急管理局對上述行為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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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2026年1月10日,根據舉報線索,五蓮縣應急管理局聯合公安到許孟鎮某超市開展核查,現場發現各類煙花爆竹共計80余件(箱)。該超市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法人員已對非法儲存產品予以扣押,五蓮縣公安局已對其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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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
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經營者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黑火藥、引火線批發的企業不得向無《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
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
第三十五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 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來源:日照應急管理
一審:彭婷
二審:張珊
三審:王宗敏
終審:劉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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