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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經濟往來中,因業務合作產生的工程款、貨款等債務,有時會通過出具借條的形式進行確認。這種“轉換型借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當債務人逾期不還時,債權人能否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近期,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為這類問題提供了明確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簡介:一筆由工程款和借款合并的債務
原告彭某與被告黃某因業務往來存在工程款結算關系。2024年12月28日,被告黃某以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同時將此前欠付的工程款與這筆新借款合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張總金額為50,000元的借條,并承諾于2024年12月30日13時前一次性歸還。
還款期限屆滿后,原告通過微信多次催討,被告始終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起訴日起的利息。被告黃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二、 法院判決:轉換型借貸關系成立,支持原告訴請
法院經缺席審理,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彭某借款50,000元。
被告支付利息,以50,000元為基數,自2025年9月23日(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計算。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負擔。
法院認為,原、被告間以借貸以外的其他行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事后通過借條的形式對債權作出確認,符合轉換型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三大法律要點
本案雖案情簡單,但涉及民間借貸中常見的“債務轉化”問題,對廣大企業和個人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1. 轉換型借貸關系的認定與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本案中,5萬元債務中包含了3,000元新借款和此前欠付的工程款。
雖然工程款并非直接借款,但被告通過出具借條的方式,將工程款債務轉化為借款債務,這一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法院認定轉換型借貸關系合法有效。
2. 借條的證明力:確認債務的核心證據
借條是民間借貸中最核心的證據。本案中,被告出具了明確的借條,承諾了還款期限,原告據此主張權利,證據充分。即便原始債務是工程款,借條的出具也意味著雙方對債務金額和性質達成了新的合意。紹興律師郝小青提示:對于工程款、貨款等非借款債務,要求對方出具借條或還款承諾書,是固化債權、明確還款期限的有效方式。
3. 利息的計算:未約定利率時的處理規則
本案中,借條未約定借期內利率和逾期利率。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LPR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原告主張自起訴日起算利息,法院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規定。
4. 缺席判決的后果:放棄抗辯即承擔敗訴
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了答辯、質證等訴訟權利。在原告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法院直接采信原告主張,被告承擔了全部不利后果。這再次警示:收到法院傳票后,積極應訴是維護自身權益的基本要求。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債權人的重要建議
建議一:善用“轉換型借條”固化債權
對于因買賣、工程、服務等產生的非借款債務,如果債務人暫時無力支付,可以要求其出具借條或還款承諾書,將普通債務轉化為明確的借貸債務。這樣做的好處是:
明確債務金額和還款期限
簡化法律關系,便于訴訟
避免因原始交易證據不足導致維權困難
建議二:借條內容應規范完整
一份規范的借條應包含以下要素:
借款人、出借人身份信息
借款金額(大小寫)
借款用途(可選)
還款期限
利息約定(如有)
借款人簽名、日期
建議三:保留催收證據,中斷訴訟時效
本案中,原告在還款期限屆滿后通過微信催款,這些催收記錄不僅是證明債務人違約的證據,也能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建議在催收時使用微信、短信、郵件等可留存方式,并明確提及欠款金額和還款要求。
建議四:及時起訴,避免“權利睡眠”
本案債務發生于2024年12月,原告于2025年9月起訴,未超過三年訴訟時效。若拖延過久,可能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五、 給債務人的警示
警示一:出具借條即承擔還款義務
無論原始債務是工程款還是借款,一旦出具借條,就意味著承認了債務并承諾還款。切勿以為“只是工程款轉個形式”就可以不認賬。
警示二:積極溝通,避免缺席敗訴
若確實無力按期還款,應主動與債權人溝通協商,爭取達成展期或分期協議。被訴后,應積極應訴,爭取調解或對利息等提出合理抗辯。缺席判決只會讓局面更被動。
警示三:逾期成本不容忽視
本案中,被告不僅需歸還本金5萬元,還需支付自起訴日起的利息,并承擔案件受理費。若進入執行程序,還將面臨執行費、失信懲戒等后果。
六、 結語
本案清晰地表明,通過借條形式將工程款等非借款債務轉化為借貸債務,是法律認可的有效債權確認方式。對于債權人而言,規范出具借條、保留催收證據、及時提起訴訟,是維護自身權益的三把鑰匙。對于債務人而言,誠實守信、積極履約,是避免陷入法律糾紛的根本之道。法律保護的是有證據支撐的權利,喚醒的是沉睡的誠信意識。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紹興律師郝小青專注于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及債權清收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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