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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董事/高管在任職期間設立與所任公司經營范圍、地域高度重合的一人公司,構成違反競業禁止與忠實義務,所得收入應歸原公司所有。
2. 歸入數額以違信公司同期開票銷售額為基礎,參照行業平均利潤率酌定(本案1.5%),并扣除必要成本,計算得出應返還金額。
3. 一人公司情形下,股東不能證明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的,應對公司獲利承擔舉證不能后果,按持股比例(100%)全額返還。
【基本案情】
甲建筑勞務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經工商注冊成立, 注冊資本1000萬元,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為被告昂甲,股東為昂甲、陳某、張某,前列股東投資占比分別為40%、30%、30%。公司經營范圍為:建筑勞務、勞務派遣、批發建材、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租賃(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經營)。2015年4月10日,甲建筑勞務公司股東會決議決定:選舉昂甲為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經理職務。2016年8月24日,甲建筑勞務公司股東會決議決定:選舉陳某為公司監事,其他不變。2022年12月13日,甲建筑勞務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由陳某、昂甲變更為張某、昂甲。監事由陳某變更為張某。昂甲于2020年8月14日經工商注冊成立乙建筑勞務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股東為昂甲。經營范圍為:建筑勞務分包、建筑材料銷售、施工專業作業、機械設備租賃、保溫材料銷售、涂料銷售(不含危險化學品)、家政服務(依法須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經營)。2022年7月27日,乙建筑勞務公司投資人由昂甲100%持股變更為余某持股80%、昂乙持股20%, 公司類型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由昂甲變更為余某。
昂甲在擔任乙建筑勞務公司100%持股股東、總經理、執行董事以及法定代表人期間同時亦為甲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執行董事、總經理及法定代表人,兩公司經營范圍類似,故甲建筑勞務公司認為昂甲存在損害公司利益行為,其在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所有收入應當歸于甲建筑勞務公司,案件經一審法院多次調解無果。
甲建筑勞務公司自2017年至2023 年4月4日,開具了多張購方為某工程局的發票。自2021年8月19日至2022年7月27日(乙建筑勞務公司辦理股權變更之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開具的發票金額總計為50750000元。余某系昂甲妻子,昂乙系昂甲女兒。2022年3月,中國建筑業協會發布《2021年建筑業發展統計分析》,該文件中載明2021年全國建筑業產值利潤率為2.92%;2023年3月,中國建筑業協會發布《2022年建筑業發展統計分析》,該文件中載明2022年全國建筑業產值利潤率為2.68%。
【案件焦點】
乙建筑勞務公司歸入甲建筑勞務公司數額的確定。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典型意義】
1. 提供“銷售額×酌定利潤率”簡便路徑:原告難取得對方完整賬簿時,可用行業統計利潤率計算歸入款,降低舉證難度。
2. 明確“商業機會”排除規則:客戶來源系公開渠道、行業通用關鍵詞搜索可得,且原公司已停業喪失合作能力的,不屬于公司獨占商業機會。
3. 警示高管:即使客戶信息非獨占,只要違反競業禁止設立同類企業,仍須將獲利吐回原公司,違法成本=收入×利潤率。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駁回甲建筑勞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
1. 撤銷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2022)皖0504民初【】號民事判決;
2. 昂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甲建筑勞務公司返還761250元;
3. 駁回甲建筑勞務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來源】
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皖05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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