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案情簡介:違法所得高達40萬元的開設賭場罪,原本刑期高達5年以上,最后經過張家豪律師的辯護,重慶某法院成功判決賭博罪,輕判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第一章深夜急電:朋友的求助與焦急的家屬
來電的是我的一位多年好友,語氣匆忙:“張律師,這次你一定要幫幫忙。我有個長輩叫李曉紅(化名),五十多歲的人了,平時也就是愛打打牌。前兩天突然被重慶某區的警察帶走了,家里人都急瘋了,通知書上寫的是涉嫌開設賭場罪。老太婆怎么可能去開賭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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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斷電話,我的職業敏感度立刻讓我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普通人理解的“開賭場”,往往是澳門風云那種豪華廳堂、專人護場;但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場地、賭具,供他人賭博,都可能構成此罪。
次日一早,李曉紅的家屬來到了我所在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家屬一臉茫然與無助:“張律師,我媽就是和那個張桂英(化名)合伙租了個茶樓的房間,讓大家來打打牌,收點茶水錢。怎么就成了開賭場了?還要判好幾年?”
“涉案金額大概有多少?經營了多久?”我問道。
“大概半年吧,具體賺了多少我們也不清楚,警察說查到的流水很大。”家屬的聲音越來越小。
在接受委托后,我立刻組建了辯護團隊(代科律師、袁梅律師),第一時間趕往看守所會見。
第二章高墻初見:“我以為只是玩玩,沒想到是犯罪”
在看守所的會見室里,我們見到了李曉紅。五十多歲的她,滿臉憔悴,眼神中充滿了驚恐。這是她第一次面對刑事羈押,巨大的心理落差讓她顯得有些遲鈍。
“李大姐,我是你家里人請來的辯護律師,專門來幫你的。”我們盡量讓語氣平和,安撫她的情緒。
李曉紅像是抓住了救命稻草,眼淚一下子涌了出來:“我就是給大家提供個地方打牌,怎么就犯罪了呢?”
“你先別急,咱們慢慢說。”我拿出筆紙,開始引導她還原事實,“你和張桂英是怎么開始做這個事的?具體是怎么操作的?”
李曉紅擦了擦眼淚,開始回憶:“今年2月份的時候,我和張桂英商量,反正沒事做,不如租個地方搞個‘茶館’。我們就約了一些平時認識的朋友來打牌,打的是‘倒倒胡’。”
“在這個過程中,你們是怎么收費的?”這是定性的關鍵。
“每桌每局我們抽400塊錢。”李曉紅說,“為了怕警察查到現金,也為了方便算賬,我們特意去做了那種卡片當籌碼。每張卡片代表100塊錢。客人來了先找我們拿卡片,打完牌了,拿著卡片來找我們結賬。我們把抽頭扣掉,剩下的錢轉給贏家。”
我心頭一沉。固定場所、提供籌碼、高額抽頭、資金結算,這些特征已經非常符合“開設賭場”的外觀了。
“那參與打牌的人,都是些什么人?有沒有社會上的閑散人員或者陌生人?”我追問道。
“沒有沒有,都是熟人,或者是熟人帶來的朋友。大家都認識,如果不認識的人我們是不敢讓進來的。”李曉紅急忙解釋。
“這半年大概賺了多少錢?”
“具體我也沒細算,但是警察給我看的那個賬本,說是涉案金額有40萬多”李曉紅低下了頭。
“李大姐,我要和你說實話,”我嚴肅地看著她,“如果按照警方的認定,就屬于開設賭場罪的‘情節嚴重’,刑期是五年到十年。這絕不是‘玩玩’那么簡單。”
李曉紅的臉色瞬間煞白:“五年?張律師,我孫子還等著我帶呢,我不能坐這么久牢啊!你一定要救救我!”
“你放心,既然我們接了這個案子,就會從法律角度幫你爭取最好的結果。雖然形式上像開設賭場,但從剛才你的描述里,我覺得還有辯護的空間。我們爭取把它往‘賭博罪’上辯護,那個罪最重才三年。”
走出看守所,我心里明白,這是一場硬仗,但并非沒有勝算。
第三章取保受挫:巨大的流水成為攔路虎
會見結束后,我們立即向公安機關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我們的理由主要集中在:李曉紅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深,且家庭有實際困難。
然而,現實是殘酷的。
幾天后,我們收到了警方的《不予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理由很直接:案情復雜,涉案金額巨大,采取取保候審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
緊接著,一紙《逮捕通知書》送達家屬手中。警方查實的證據鏈非常完整:微信轉賬記錄、查獲籌碼卡片、記賬本、以及多名參賭人員的證言,全部指向了這半年來高達幾百場的賭局和40萬余元的非法獲利。
警方認定:李曉紅與張桂英分工明確,有人負責租賃場地,有人負責現場管理,每周輪換,每日通過微信對賬,這不僅是開設賭場,而且是共同犯罪,情節嚴重。
面對逮捕決定,家屬幾乎絕望。但我告訴他們:“逮捕并不代表判決。真正的戰場,在審查起訴階段。我們要讓檢察官看到,這起案件的本質,不是經營賭場,而是聚眾賭博。
第四章峰回路轉:張家豪律師團隊的三點黃金辯護意見
案件移送重慶某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此時,公安機關移送的罪名依然是開設賭場罪。
這是案件最為關鍵的窗口期。如果不在此階段扭轉乾坤,一旦檢察院以開設賭場罪起訴到法院,辯護難度將呈幾何級數增加。
智豪團隊立即開展了全案卷宗的精細化研讀。在幾百頁的證據材料中,我們抽絲剝繭,撰寫了一份詳盡的法律意見書,并多次與承辦檢察官面對面溝通。我們的核心辯護觀點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力證本案應定性為“賭博罪”而非“開設賭場罪”:
1.經營規模與開放程度的差異:是“小圈子”而非“大賭場”
我們指出,開設賭場罪通常具有經營的穩定性、公開性和半公開性,往往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招攬賭客。而在本案中的經營場所并不具備賭場那種嚴密的安保和組織架構。
更關鍵的是,賭客來源具有封閉性。卷宗中的證言顯示,參與打牌眾人,多是李曉紅和同案犯張桂英的親友、鄰居。她們通過電話邀約、相互介紹的方式聚集在一起。這符合“聚眾賭博”中在小范圍內組織熟人賭博的特征,而非開設賭場那種“來者不拒”的經營模式。
2.行為模式的本質:是“抽頭漁利”而非“莊家控制”
開設賭場罪中,開設者往往制定嚴格的賭博規則,甚至直接坐莊與賭客對賭,控制輸贏概率。但在本案中,李曉紅和張桂英的角色更像是“服務者”。
她們提供場地、茶水、籌碼,按照每桌400元的價格固定抽取“板板錢”(臺費)。她們并不參與賭局的輸贏分配,也不控制賭博的勝負。這種“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倒倒胡)、抽取固定費用”的行為模式,更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的構成要件。
3.組織結構的松散性
我們在意見書中強調,本案兩名被告人均為無業的大齡女性(李曉紅50多歲,張桂英60歲),系小學文化,無正當職業。她們組織賭博的初衷是為了貼補家用,并非職業化的賭場經營團伙。案發過程中,沒有發放高利貸、暴力護賭等惡劣情節,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我們誠懇地向檢察官提出:“如果不加區分地將此類在親友間組織搓麻將并抽取臺費的行為一律認定為開設賭場罪,不僅不符合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精神。對于涉案金額雖然達到一定數額,但組織形式松散、主要在熟人之間進行的賭博活動,應當認定為賭博罪。”
第五章塵埃落定:起訴書上的罪名變了!
漫長的等待后,我們終于拿到了某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
在看到“指控罪名”那一欄時,我長舒了一口氣。起訴書上赫然寫著:“被告人張桂英、李曉紅的行為構成賭博罪”。
檢察院完全采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
最終,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李曉紅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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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家豪律師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曾辯護省部級受賄案、曾在全國具有巨大影響力的故意殺人案、CCTV《今日說法》報道的特大集資詐騙案,以細膩嚴謹的風格著稱,善于從證據、程序中找到突破點。
張家豪律師帶領團隊集體作戰,團隊律師共辦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無罪不起訴緩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國范圍內知名的專注刑事案件的律所,處理過上萬件刑事案件經驗豐富、成功案例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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