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9日深夜,山西陽泉市一棟六層步梯居民樓內,85歲的陳女士因突發胸憋呼叫120急救。從急救人員抵達現場,到最終將老人抬上救護車,中間整整過去了40分鐘,而陳女士家距醫院僅4分鐘車程。這段本應爭分奪秒的院前急救,因為“沒人抬”陷入僵滯,后續老人經搶救無效離世。
家屬認為,現場醫護人員、家屬、保姆及司機共五人,本可合力完成轉運,悲劇完全可以避免。急救中心則堅持,搬抬并非醫護人員法定義務,協助搬抬僅為情分。
事發后家屬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急救中心承擔50%的賠償責任,賠償家屬17萬余元。2025年11月17日,該案二審開庭,法院維持原判。家屬近日向紅星新聞表示,截至目前仍未收到急救中心的相應賠償,下一步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0分鐘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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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生前所住小區的步梯
陳女士生前居住在陽泉市城區一棟老式居民樓五樓,無電梯。她患有高血壓、冠心病等基礎疾病,日常與女婿王先生、保姆共同生活,其女兒馮女士定居太原,定期往返照料母親。
2024年6月9日晚,保姆最先發現陳女士胸憋難受,陳女士提出想上醫院觀察幾天。事發前兩日,陳女士曾出現過胸憋,當時家人通過給她吸氧緩解了不適。意識到病情加重,事發當晚22時39分,王先生撥打120急救電話后,便下樓等候醫護人員。
10分鐘后,一名男醫生和一名女護士抵達老人家中,隨即對陳女士進行查體和心電圖檢查。王先生回憶,當時陳女士意識清晰,還特意叮囑保姆帶上隨身包、醫保卡、身份證等物品,做好了去醫院的準備。
然而,就在王先生提出搬抬老人下樓時,遭到醫護人員拒絕。對方表示不負責搬抬,家屬需自行找人幫忙,或聯系110尋求協助。陳女士家住五樓,且是步梯房,考慮到保姆是50多歲的女性、力量有限,王先生一人無法安全完成搬抬,于是打電話找親友幫忙。手機聊天記錄顯示,當晚22時58分,陳女士強撐著身體聯系親戚,可深夜時分,求助視頻遲遲未接通。
與此同時,正從太原趕回陽泉的馮女士電話聯系現場的醫護人員,懇求其協助轉運。她提出,現場有兩名醫護人員、一名男性家屬、一名保姆,加上急救車上的司機,一行五人完全有能力合力將老人安全抬下樓,并提出,自己事后將對醫護人員的幫忙表示酬謝,但醫護人員拒絕了。
馮女士心急如焚,于當晚23時06分向陽泉市110求助,請求調派一名警員前來協助,并稱抬運老人僅需占用十分鐘時間,接線員表示將盡快聯系相關部門處理。就在等待警方回應的過程中,陳女士的病情急轉直下,突然躺倒在床上,閉著眼,面部呈現青紫色。
在看到陳女士病情惡化后,男醫護人員與王先生兩人合力將陳女士抬下樓,在車內對其進行了急救。救護車行駛4分鐘后,到達陽泉市第一人民醫院,此時患者已無自主呼吸。2024年6月10日2時7分許,陳女士因搶救無效不幸去世。不久后,馮女士將陽泉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告上法庭。
搬抬是情分還是義務?
馮女士與母親陳女士感情深厚,幾乎每天都與其視頻通話。馮女士每月往返陽泉,在老家陪母親待一周至半個月。母親愛喝羊肉湯,冬天她把肉清理干凈帶過去,留給母親慢慢吃。
馮女士相信,母親的求生意愿強,雖然高齡,有基礎病,但病情可控,在撥打120時仍意識清醒,能自主交流,如果及時轉運,完全有可能挽救生命。“我能接受母親有一天自然老去,離開我了,卻難以承受她想活時,卻沒有人施救的絕望。”馮女士說。
日前,紅星新聞實地走訪了陳女士生前的住處。其所住小區臨街,樓棟不高,為一梯兩戶布局,一棟六層小樓共計12戶人家,私密性較強。陳女士家對門住著一位老人,長期隨女兒旅居國外,事發時其并不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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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電圖提示“極度心動過緩”
小區監控視頻清晰記錄下,急救人員從進入小區到最終離開,時間長達40分鐘。讓馮女士無法釋懷的是,她連夜趕往陽泉老家途中與醫護人員通話時,被告知老人血壓、心電圖穩定,“當時我們充分信任醫生的判斷,認為不嚴重才開始四處求助。”事后才發現心電圖檢查報告上寫著“極度心動過緩”,但從出診到送醫途中,除了靜脈滴注氯化鈉,醫護人員沒有使用有治療作用的藥物。
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意見,印證了馮女士的質疑。
鑒定意見明確指出,陽泉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的急救診療存在三項核心過錯:一是心律失常處置不當,陳女士的癥狀存在心電、血氧監護及藥物治療指征,醫方卻未及時開展監護,也未使用阿托品、異丙腎上腺素等藥物治療;二是對危重患者未及時搬運,根據規范要求,醫方應具備搬運病人的條件和能力,該患者心臟疾病隨時發生變化危及生命的可能,醫方如缺少人手搬運,應指導患方家屬協助盡早搬運患者下樓,耗時40分鐘才把患者搬運下樓延誤了救治;三是心肺復蘇措施不規范,醫方救護車上監控所示,約23:30醫方的護士從心電監護儀發現患者心跳、呼吸停止,先后與醫師對患者實施了胸外心臟按壓,但動作不規范,患者心跳、呼吸停止后,醫護僅實施了不規范的胸外按壓,未按要求開放氣道、人工通氣,也未使用腎上腺素等復蘇藥物。
不過鑒定意見也提到,鑒于醫方在轉運途中時間很短,救護車內操作空間小,行駛途中,難以完成對心跳呼吸停止的規范急救操作。且陳女士年齡大,有高血壓、冠心病病史;撥打120求助已胸憋2天,心動過緩搶救難度大,亦與其損害后果相關,最終認定醫方急救及診療過程中的過錯與陳女士死亡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為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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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陽泉市急救中心
陽泉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對此持不同意見并作出辯解。依據《山西省關于進一步完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方案》第14條規定,救援中心僅配備一名醫生、一名護士和一名駕駛員,不包含醫療救護員。《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中只有醫療救護員有法定的搬抬義務,救援中心配備的醫護人員以及駕駛員沒有法定義務。急救中心提出,在未配備醫療救護員的情況下,若判令其承擔搬抬責任,將嚴重擾亂陽泉市院前急救秩序,導致醫護人員精力被搬抬工作占用,無法專注實施急救,最終延誤患者救治。
急救中心認為,調度員曾兩次提醒家屬“患者不能自己走的話,需要找人抬”,在家屬求助無果后,本無搬抬義務的醫護出手協助,已是“情分”而非“義務”,家屬將死亡歸結于延誤搬抬,屬于道德綁架。
2025年6月24日,該案一審宣判。法院采信了鑒定結論,判決急救中心承擔50%賠償責任,賠償家屬17萬余元。法院認為,院前急救機構的首要職責是及時轉運患者,即便未配備專職醫療救護員、接線員有過相關提醒,急救中心到達現場后也應及時協同家屬轉運,40分鐘的滯留背離救死扶傷宗旨,難以被公眾接受。
馮女士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她不認可鑒定報告劃分的責任比例,質疑“剩余50%責任為何要由家屬承擔”,并表示,即便不考慮搬抬問題,醫方也存在未對其母親進行監護、用藥,且心肺復蘇操作不規范等問題。
該案于2025年11月17日二審開庭審理,馮女士隨后收到二審判決,法院最終維持原判。但她表示,截至目前仍未收到急救中心的相應賠償,下一步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擔架員短缺的現實之困
在大眾認知中,救護車抵達即意味著專業的搬抬與救治服務,但現實中,急救屢屢陷入“抬不了”的困境,甚至因此引發糾紛、延誤患者診療。盡管《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及多地地方條例,均明確了急救人員的配置標準與搬抬職責,如北京要求每輛院前救護車配齊擔架員并提供專業搬抬服務,但全國范圍內擔架員配備不足的問題仍突出。
日前,紅星新聞陪同陳女士家屬前往陽泉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家屬就此次急救事件中醫護人員拒絕搬抬及相關操作流程提出質疑。
該急救中心醫務科工作人員表示,此事已走司法流程,鑒定意見書明確醫護人員處置的對錯,關于急救過程中的責任認定,以法院的最終判決結果為準。
工作人員坦言,急救處置存在個體差異,不同醫生因閱歷、思維等不同,面對同一患者的處理方式會有所區別,部分處置方式可能因判斷偏差出現失誤。同時他認為,不能將個別醫生的處置行為等同于整個急救行業的問題,多數從業者具備職業操守,對于涉事值班醫生的不當做法,他并不認同。
針對獨居人士急救搬抬的問題,該急救中心另一名工作人員表示,遇此情況會幫忙聯系家屬或撥打110尋求協助,“病人加擔架一百多斤,樓層搬運不比平地,還怕摔落,最少需要4人配合”,他坦言,如找不到人幫忙,急救人員也只能無奈等待。
另據該醫務科工作人員透露,當前急救行業面臨人員緊缺的普遍困境,該急救中心自身并無能力單獨配置擔架員。早在此事件發生前數年,該急救中心就已意識到擔架員配置的相關問題,急救中心多次提出建議,要求配備搬運人員的意見一直未得到落實。
擔架員配備不足的問題之一在于資金缺口。以山東德州為例,該市衛健委在2023年9月1日對“120急救車配備專職擔架員”提案的答復中曾公開測算,德州日常值班救護車約60輛,2025年前將增至80-100輛,按每車4組人員輪換計算,當前需擔架員約240名,2025年前需320-400名。擔架員服務實行有償收費,按現有出車量測算,每名擔架員每月收費約600元,而參照駕駛員工資標準,擔架員月工資建議為5830元。經核算,當前每年需投入資金1405.82萬元,2025年將達2259.36萬元,資金缺口巨大;若采用其他醫生兼任擔架員的方式,院前急救醫務人員本就非常緊張,無法實現。
據媒體報道,對于這一問題,2020年,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委員李輝提議,明確政府應當持續保障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事業發展投入,規定每輛院前救護車應當配齊包括駕駛員、醫師、護士、擔架員等急救人員。提倡各市(縣、區)政府承擔相關投入,以勞務派遣的形式,組建專業的院前急救擔架員隊伍,配備給120急救中心。
紅星新聞記者 羅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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