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最高法舉行春節后的首場新聞發布會,主題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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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周倫軍說,破產案件辦理過程中,既需要處理認定財產權屬、確定債權分配順位等法律問題,還需要處理職工安置、社會穩定、稅收、信用修復等事務,必須在黨的領導下,形成人民法院與政府部門、社會組織的有序有效銜接配合。近年來,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不斷深化破產府院協調機制,取得了積極的工作成效。
一是持續強化制度供給。加強頂層制度設計,去年11月,最高法院與稅務總局共同發布《關于企業破產程序中若干稅費征管事項的公告》,就債權申報主體、債權性質認定、發票使用、稅收信用修復等問題予以明確,為案件辦理提供依據。
各地法院結合實際工作情況,持續推動府院聯動機制向制度化和全覆蓋提升。如浙江、江蘇、山東、上海、四川、北京等地在省級府院協調機制框架下,就援助資金、金融、涉稅事務等方面的工作形成了一攬子制度成果,進一步深化協作。
其他省市在“個案協調機制”基礎上,積極推動府院協調向“機制聯動”轉變。如,廣東高院系統梳理100件需政府部門支持的疑難案件清單,起草了《關于建立困境企業分級救治保護機制 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的意見》,聯動30個部門,涉及企業救治的43個具體事項,推動府院聯動再優化再升級。
二是推動協調機制常態化運行。各地法院積極依托府院協調機制常態化開展工作,取得了盤活資產、化解債務、安置職工、信用修復等多贏共贏的良好效果。
例如中化集團下屬的三家石化企業破產清算案,山東法院依托破產府院聯動機制,屬地政府牽頭成立工作專班,多方協同聯動,建立“定期會商+專項會商”工作機制,先后召開府院聯席會議300余次,統籌解決好企業破產處置中資產變現、投資人招募、安全生產、職工權益保障等問題。
三是探索協調機制實質化運行的新方式。繼深圳等地設立專門的破產事務管理署后,多地法院探索聯合政府部門、社會中介、市場機構等多方力量構建專門的重組服務中心,融合事務集中辦理與咨詢服務,構建企業全生命周期救治服務體系。如江蘇法院在昆山設立全國首家事業單位性質的企業破產重整服務中心后,全省又陸續設立9家功能相似的服務中心。
四是堅持數字賦能。持續深化國務院“企業破產核查一件事”應用,浙江、湖北、河南等省積極推進迭代升級,實現關鍵信息“一網通查”,高頻事務“一網通辦”,有效提升破產便利化水平。溫州中院會同市稅務局研發“稅院協作”系統,商定稅收債權申報、發票申領等近20個事項的線上辦理流程。江蘇、四川部分法院聯合政府部門開發企業破產風險預警平臺,通過信息共享研判,對存在破產風險的企業及時提供紓困指引,幫助盡早擺脫困境。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持續推動完善“政府主導風險管控和事務協調,法院主導司法程序”的破產案件協同審理模式,切實將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優勢轉化為防風險、保穩定、促發展的效能優勢。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北京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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