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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被最高法案例明確“誰開車誰擔責”。L2既無技術突破空間,又無溢價可能,已經進入垃圾時間。
文 / 吳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271號指導性案例,直接推動L2級駕駛輔助進入垃圾時間。
垃圾時間,是指勝負了無懸念,再無翻盤可能,就連喘息都失去意義的時段。
體育比賽中,分差過于懸殊,落后一方無力反撲,領先一方換上替補;日常工作中,項目行至收尾,做什么也不影響結果,換誰來也不能再開花朵……都是典型的垃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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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的沒落,不是偶然。
一方面,L2的能力邊界已經鎖死,使用場景受限,更難滿足用戶內心期待。
根據GB/T 40429-2021《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0-2級統稱為“駕駛輔助(Driving Assistance)”,屬于低級別的駕駛自動化。它適合在高速路/快速路、標線清晰、車流簡單的穩定場景下工作;遇到市區擁堵、標線消失、天氣惡劣、障礙物閃現,則使用體驗陡降。
據乾崑智駕春節出行報告,2025年春節期間,“智駕”總里程1.43億公里,其中高速“智駕”總里程1.22億公里,占比85.3%。顯然,對于大多數用戶而言,高速出行才是L2的核心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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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L2已經陷入了功能同質化與體驗雞肋化的陷阱,溢價空間消失,車企再無動力投入。
《2025城市NOA汽車駕駛輔助研究報告》顯示,華為、Momenta的市場份額顯著領先,合計占第三方供應商比例約八成。但隨著國產芯片、國產傳感器的規模化部署,L2的硬件成本已經從萬元級腰斬,部分“猴版”的價格甚至低至兩三千元。而用戶對于L2核心功能的感知評價,卻從“黑科技”變為“基礎配置”,車企難以由此獲得預期的溢價,投入與回報嚴重失衡。
如果說能力邊界與用戶評價是L2衰退的內因,那么最高法第271號指導性案例,就是壓垮L2的稻草。
指導性案例271號《王某群危險駕駛案》明確,車載駕駛輔助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駕駛人激活車載駕駛輔助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
此外,行為人激活駕駛輔助功能,利用私自安裝的配件逃避駕駛輔助系統監測的,即使其不在主駕駛位實際操控機動車,仍應作為駕駛主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這一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司法實踐的定調,直接把駕駛輔助場景下的事故拉入“刑法”評價領域,明確激活駕駛輔助功能后,“人是第一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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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預言,指導性案例271號并不會成為車企技術升級的動力,只會推著他們往L3跑。
既然責任全在用戶,車企豈會再投入真金白銀去優化L2的安全性能,只需做到最低成本的合規就好。
“自動駕駛”“解放雙手”等表述會被刪除,改為“駕駛輔助”、“準備接管”、“風險自負”;車機彈窗、手機APP會反復提示風險,并留存“已經告知”的痕跡;“駕駛員監測系統”的提示頻度與烈度會提高,脫手的警示會更快更吵……
至于傳感器冗余、算力備份、極端場景算法優化等真正提升安全性的細節,車企會直接無視選擇“躺平”。
畢竟,只有需要擔責的,才會真的花錢投入。而L2已經被最高法案例明確“誰開車誰擔責”,那還有什么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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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關鍵的是,工業和信息化部在2025年年底許可重慶長安汽車和北汽藍谷麥格納提交的L3級有條件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申請,在指定高速/擁堵路段行駛時,駕駛者可以“脫眼”、車載系統承擔全部責任。
工信部為L3級車輛的量產準入建立了標準——L3在設計運行域(ODD)內,車企需為系統缺陷導致的事故承擔主要責任。這一權責劃分,迫使車企投入研發,構建全鏈條安全體系。
雖然有輿論稱,“L2和L3仍將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并行發展”,但這不過是一句客氣話,誰當真,誰傻。
換作是你,同樣的車型、同樣的性能,有L3和L2可選,價格相差一兩萬元,你怎么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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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破冰、責任明晰、量產落地,L3的商用已經提速,車企的資源必然向L3傾斜。砸錢研發、搶先拿證、比拼首發、講好故事,重新來過。
反觀L2,既無技術突破空間,又無溢價可能,當然食之無味。
勝負已分,無需掙扎。L3才是明天的故事,L2已經進入垃圾時間。【版權聲明】本文系《汽車人》原創,出版方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轉載或部分復制,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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