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作為被告收到法院傳票,發現原告的起訴狀中不僅提出了一個主要的訴訟請求,還附帶了一個“備位”或“預備”的訴訟請求時,可能會感到困惑與壓力。這種在法律上被稱為“客觀預備合并之訴”的策略,正被越來越多的原告及其律師所采用,旨在通過一次訴訟窮盡所有可能的救濟路徑,最大化自身利益。面對這種“雙保險”式的進攻,被告往往陷入被動,感覺無論案件走向如何,都可能面臨不利后果。然而,最高法近期發布的典型案例和相關指導意見,不僅為原告提供了指引,也為被告清晰地揭示了防御的關鍵與主動應對的空間。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基于15年處理600余起復雜商事糾紛的實戰經驗,為您深度解析,作為被告,如何在這場“預備之訴”的博弈中,構建有效的抗辯防線,甚至化被動為主動。
1. 案件介紹:從一則研學合同糾紛看“備位訴訟”的進攻
被告的困境開局:
2023年,A托育服務公司與B跆拳道館(均為被告)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資質的情況下,聯合策劃了“XX名校研學營”活動。活動通過社交渠道宣傳,吸引了包括丙(原告之一)在內的數十名學員報名。后因活動內容與宣傳承諾不符,未能安排前往約定的知名學府等單位,引發學員及家長不滿。
原告的“雙線”訴訟策略:
原告丙等人將A公司、B館訴至某法院。他們的訴訟請求并非單一指向:第一,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參營合同無效;第二,基于合同無效,要求被告返還全部費用并支付三倍賠償。這看似是一個基于合同無效的單一訴請,實則暗含風險——如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有效,則原告的全部訴請將因缺乏基礎而被駁回,他們只能就被告的違約行為另行起訴,導致“程序空轉”,增加訴累。
法院的“破局”釋明與被告的新挑戰:
審理過程中,某法院審查發現,被告雖屬無資質經營,但合同效力需綜合判斷,存在有效與無效兩種可能。為了一次性實質解決糾紛,防止程序反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 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第十一條,主動向原告進行了釋明。法院告知原告,若合同被認定有效,其是否主張被告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經此釋明,原告增加了備位訴訟請求:即要求被告賠償因未履行合同約定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至此,被告面臨的訴訟局面驟然復雜化: 原告的訴訟請求從“合同無效+返還賠償”的單一陣線,轉變為“主位請求:合同無效+返還賠償;備位請求:合同有效+違約賠償”的復合陣線。無論法院最終認定合同有效還是無效,原告的實體訴求都已納入審理范圍,被告需要在兩個可能完全相反的法律關系假設下,同時準備抗辯。
2. 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某院判決認定案涉參營合同有效,被告A公司、B館向原告丙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600余元。
裁判理由:
關于合同效力的認定: 法院認為,違反行政法規關于特許經營資質的規定(如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本案中,合同內容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被告無資質經營屬于行政違法范疇,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但不直接否定民事合同的效力。
關于備位訴訟請求的處理: 法院確認,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告未按約定提供研學服務,構成違約。原告在法院釋明后增加的關于違約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即備位請求),與被告的違約事實直接相關,且被告已就該請求行使了抗辯權,故依法應予審理。
關于賠償數額的認定: 法院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核定了因被告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并據此作出了賠償判決。原告主張的三倍賠償因缺乏合同無效或消費欺詐的前提,未獲支持。
3. 法律分析
俞強律師提示: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切實防止‘程序空轉’,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而發布的典型案例,其意義遠不止于消費者維權。它正式將“客觀預備合并之訴”這一訴訟策略推向前臺,并明確了法院的主動釋明職責。對于被告而言,這既是挑戰,也蘊含著明確的抗辯機遇和程序權利。上海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從以下幾個核心維度構建防御體系:
一、 法條深度解讀:厘清“備位訴訟”的審理規則與被告權利
《指導意見》第十一條明確了法院在合同糾紛中可對備位訴訟請求進行釋明的情形。這意味著,此類訴訟的審理有其特殊規則:
審理的全面性與順序性: 法院會對主位和備位請求一并審理,全面聽取訴辯意見。但裁判有先后,只有主位請求不成立時,才會對備位請求作出裁判。被告應針對兩個請求分別準備獨立的抗辯意見和證據,不能因主位請求抗辯成功而忽視對備位請求的防御。
被告的抗辯權保障: 《指導意見》明確規定,經釋明原告增加訴訟請求后,法院應當向被告釋明可以行使抗辯權。這是被告至關重要的程序權利。若法院未履行此釋明義務,可能構成程序瑕疵。被告及其代理律師應主動主張此項權利,要求對新增的備位請求給予充分的答辯期和舉證期。
二、 核心抗辯策略:針對“備位訴訟”的雙層防御構建
作為被告,抗辯不應是消極應對,而應主動拆解原告的訴訟邏輯:
釜底抽薪:挑戰主位請求的成立基礎。 在本案類型中,原告的主位請求通常是“確認合同無效”。被告的抗辯核心應集中于論證合同的有效性。例如:主張所違反的規定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同已部分履行且不損害公共利益;原告對資質問題知情等。一旦主位請求被駁回,案件將直接進入備位請求的審理,但此時被告已在第一回合建立優勢。
分而治之:精準打擊備位請求的構成要件。 若案件進入備位請求(通常是違約賠償)審理,被告需切換抗辯思路。重點在于:
違約事實之辯: 否認存在違約行為,或主張已按約履行。如提供證據證明已安排替代性研學活動,或合同條款存在解釋空間。
損失范圍之辯: 嚴格限定賠償范圍。主張原告主張的損失(如直接經濟損失2600余元)計算方式不合理、缺乏證據支持,或部分損失與被告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過錯與減責之辯: 若存在混合過錯,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主張減少賠償責任。例如,原告在報名時未盡合理審查義務,或對行程變更存在一定認可。
程序反擊:審查管轄與訴訟費計算的正當性。 根據相關司法觀點,對于客觀預備合并之訴,地域管轄一般以對主位請求有管轄權的法院為準,級別管轄則以兩項請求中標的額較高者確定。被告應審查受訴法院對主位請求是否確有管轄權,防止原告通過添加無實質關聯的備位請求來制造管轄連接點(最高法在另案中明確否定此種行為)。同時,可主張訴訟費應按兩項請求中標的額較高者計收,而非疊加計算,因為原告最終僅能獲得一項利益。
三、 風險預警與主動應對
敗訴風險預判: 本案顯示,無資質經營雖不一定導致合同無效,但極大概率會被認定違約。被告的核心風險從“合同無效后的返還與懲罰性賠償”轉移到了“合同有效下的違約損害賠償”。后者雖數額可能較低,但法律責任認定更為清晰。
訴訟策略調整: 被告應改變“只要合同被判有效就萬事大吉”的簡單想法。在應訴之初,就應假設案件將進入違約審理階段,并提前準備履約證據、損失評估報告等材料。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在代理類似案件時,通常會指導客戶同步準備兩套證據體系,以應對訴訟的不確定性。
尋求調解契機: “備位訴訟”本身追求一次性解紛,這為調解創造了更佳環境。被告可在明晰自身法律責任底線的基礎上,在訴訟早期主動提出一攬子和解方案,避免在兩項請求中均陷入不利境地,從而以可控成本終結糾紛。
4. 結語與建議
最高法典型案例表明,現代民事訴訟愈發強調“實質性化解糾紛”,避免程序空轉。作為被告,面對原告日益精熟的“備位訴訟”策略,被動接招已不足夠,必須主動升級應訴方案。理解該制度的運行規則,是構建有效防御的第一步;針對主位與備位請求設計分層、精準的抗辯策略,是維護權益的核心;而善用程序權利,并把握調解時機,則是控制訴訟成本、實現商業利益最大化的關鍵。
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本分析僅為參考,不構成執業意見。若您作為企業或個體經營者,正面臨類似的復合型訴訟攻擊,或希望未雨綢繆,完善合同與經營模式以規避此類風險,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可為您提供專業、高效的爭議解決方案。我們擅長處理公司股權、合同糾紛、金融資管等復雜商事案件,秉承“為客戶化解商事糾紛,捍衛商業權益”的理念,致力于通過前沿的法律策略分析,為客戶在復雜訴訟中尋找破局之道。
律師團隊與專業領域
團隊核心: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執業經驗,代理各類復雜商事案件600余起。
專注領域: 公司股權爭議、重大合同糾紛、金融與資產管理糾紛、商事犯罪辯護,以及執行異議、再審、抗訴等全流程訴訟服務。
咨詢聯系: 歡迎關注公眾號“律師俞強”獲取更多實務文章或進行免費初步咨詢,也可通過君瀾律所官網(地址:上海市世紀大道1198號)聯系我們,獲取針對性抗辯策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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