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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學期仍舊是兩門課:《商法六:信托法》和《民法四:親屬繼承法》,大家猜猜,兩門課的共同點是什么?
快開學了,在備課。看到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部分,想起:
夫妻忠實義務,大多數的中文文獻除了sex方面的忠實之外,很少探討別的內容。
僅僅將忠實義務理解為性方面的義務,太狹隘了一點。忠實義務有著豐富的內涵,這里不能全面概括,僅做兩點簡單列舉:
1. 不得作出對配偶一方不利的證詞:“親親相隱”
看古舊經典電影《控方證人》,影片中辯方律師威爾弗里德爵士在法庭上說:“我反對她出庭作證,是因為她是嫌疑人的妻子,因為一個妻子不能提供不利于丈夫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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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和我國古代的“親親相隱”原則有點類似,今天的法律中也有類似的規則,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不過,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則和西方的法律原則似乎還存在一定差別。例如,若妻子提出了對丈夫不利的證據,會產生什么樣的后果呢?有空的話可以研究一下。
2. 行使決定權的時候(是否手術、采取什么樣的醫療措施等),符合對方的利益。
想起中的一個案例:
札幌地方裁判所 1978年9月29日 判例時報 914-85 一個28歲的男子,已婚,有兩個孩子,他經常對妻子施用暴力,被診斷得了精神分裂癥。因此要對他進行前額葉切除手術。他的妻子同意手術。但是患者沒有明確的同意。術后患者變得行為遲緩,反應遲鈍,在沒有別人幫助的情況下無法進行任何活動。患者向醫生主張損害賠償。法院認為手術是不必要的,手術本身構成了過失。
能見教授指出,但是真正的問題可能是因為手術本身是實驗性質的,手術并非為了患者的利益而進行,而是為了醫生和患者妻子利益。這種手術只有在就手術的內容進行特別的披露以及得到患者的同意之后才能實施。
配偶如何決策才算是符合對方的利益,作出了不利于配偶的決策會產生什么樣的后果,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小書《中國信托法》出版,對大多數困擾我國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的信托法問題——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給出了可信賴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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