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覺得說了假話就是詐騙,其實詐騙罪的成立遠沒這么簡單。除了常說的非法占有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時間點和因果關系,也是關鍵辯護點。
比如嘉興一起合伙糾紛里,幾個人一起做生意,其他合伙人投了錢,項目真實運行。可經營中,其中一人因為私心說了些謊話,后來項目虧了,合伙人就抓著說謊的事告詐騙,還立了案。當事人家屬急得團團轉,找律師時一問三不知:不知道當事人認不認罪,不知道他認可涉案金額嗎,不知道他同意退贓嗎。律師趕緊去會見,當事人說自己問心無愧,錢全投項目里了,只是忠誠勤勉沒做到位,不是詐騙。最后檢察院37天因為證據不足,讓當事人取保候審出來了。
其實,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是不是詐騙的關鍵,要看兩點:一是時間——是在對方給你錢之前說的,還是之后?如果是給錢之后,沒影響對方當初給錢的決定,那就算說了假話,也不構成詐騙里的虛構事實。就像嘉興這個案例,當事人是在資金投入后說謊,對方當初投錢是因為項目真實,不是因為謊言,所以謊言和對方給錢沒關系,自然不能算詐騙的虛構事實。
還有個更重要的點:對方是不是因為你的欺騙才處分財產。比如有人借錢時說“生意穩賺”,但對方其實是因為信任他的人品才借,不是因為“穩賺”的承諾,那就算最后沒還錢,也不是詐騙——因為對方處分財產的原因不是欺騙,是信任。這種情況更像民事借貸糾紛,不是刑事詐騙。
很多人分不清民事借貸和詐騙,其實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怎么判斷?要看這三點:一是借錢時有沒有履約能力——如果本身負債累累,還隱瞞真相借錢,可能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資金用途——如果錢用于揮霍、賭博,不是約定的經營,可能有;三是事后態度——如果失聯、轉移資產,拒不還錢,可能有。反過來,如果錢用于經營,只是虧了,或者有還款行為,就算沒按時還,也更可能是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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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人把民事欺詐當成詐騙。比如商家賣護膚品說“長期用能改善膚質”,其實效果一般,這是民事欺詐,被害人可以退貨,但不是詐騙;可如果商家說“能治糖尿病”,根本沒效果,還騙了很多錢,那就是詐騙——因為虛構了關鍵事實,影響了被害人的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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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遇到詐騙罪指控,別只盯著非法占有目的,還要看虛構事實的時間點、謊言和對方給錢有沒有因果關系,還有資金用途、被害人的處分原因。這些都是辯護的突破口,能幫你區分是刑事詐騙還是民事糾紛,說不定就能找到無罪或罪輕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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