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網報道,美國最高法院于2026年2月20日以6比3的投票結果作出終審裁定,特朗普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推行的全球關稅大部分無效。法院明確憲法將關稅權賦予國會,總統無權以此法單方面征收廣泛關稅。本次被推翻的主要是特朗普2025年4月宣布的“解放日”關稅、芬太尼相關關稅及針對多國的部分關稅,涉及已征稅額超1750億美元。
美最高法院判決是“終極裁決”,只能照判決執行,無法上訴。
特朗普很憤怒,副總統萬斯公開支持特朗普,稱最高法院裁決違法,但也只能“嘴上說說”,因為判決“無法上訴”,他們只能照做。如果他們敢做出“違背最高法院判決”的事情,等待他們的就是下臺。
美國最高法院就是這么給力。
特朗普還點名批評了兩位大法官: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和戈薩奇 (Neil Gorsuch)。因為這兩名大法官是特朗普提名就職的,但卻投票做出反對特朗普意愿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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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過很多篇關于美國制度中的權力制衡設計。那是美國開國元勛建立在“人性自私”的假設基礎上而做出的精妙設計。這種設計某種程度上犧牲了效率,但最大限度保證了:即使惡棍掌握了權力,也會遭遇束縛而無法為所欲為地作惡,且哪怕社會運行暫時偏離軌道也一定會重回正軌。
美國的權力制衡機制,由明面上的“最高法院”、“國會”、“總統”這三項和暗的“軍隊只忠于憲法”、“全民持槍權”、“新聞自由”這三項組成。三明三暗,缺一不可,否則就是“看起來像在學美國”,卻“畫虎不成反類犬”。很多在制度上像美國的國家,看起來“三權分立”,但國家治理一團糟,跟美國完全不能比,就是這個原因。
美國“最高法院”、“國會”、“總統”看起來“三權分立”,但美國其實是存在“最高權力”的,那就是最高法院。國會與總統之間互相制衡,國會通過的法案,總統不簽字就可以不讓法案生效,但如果國會需要法案生效的意志非常強烈,可以將總統不簽字的法案再次以合法的更高多數票表決通過,不用總統簽字也可以生效。但對于最高法院作出的判決,無論對錯,執行機構必須執行,沒有任何機構或個人可以駁回最高法院的判決。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總統提名,而不是由“民選”選出,而且大法官就任之后的任期是無限的,薪水是很高且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削減的,這保證了大法官不會面臨民意或權力或經濟上的壓力。大家知道,“民意”并不總是代表著“正確的方向”,“民選”產生的總統需要迎合民意,那就不一定總能保持公正;“非民選”產生的大法官就不用迎合民意,可以保證內心的公正。
我把“民意”比作戰場上的“步兵”。社會需要民主,需要政客迎合尊重老百姓的意見和訴求,但一個社會“開創性的”或者“最初的”變革,一定是由少數精英發起,大部分老百姓由于思維慣性的“守舊”在最初的時候還往往會反對這種變革的。比如華盛頓設立總統這個職位的時候,彼時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都是君主制,美國老百姓也更能理解和接受君主制而不是總統制;孫文在大清宣傳民主共和,當時絕大部分大清老百姓是不理解甚至反對的。無論在美國還是在大清,社會“革命性”的最初變革都是少數人先搞起來的,甚至可以說是“冒著民眾的反對”搞起來的;如果精英完全“順從民意”,這些變革可能根本就不會發生。隨著社會變革開始,精英開始培養老百姓關于“新規則”的認識,當老百姓都全部意識到“新規則確實比舊規則更好”,那些想“開倒車”的政客們就無法成功。所以我說老百姓的“民意”起到戰場上的“步兵”的作用,步兵不是用來打先鋒“開拓新陣地”的,但是,當先鋒部隊打下的“新陣地”被步兵接手布防,由步兵占領并鞏固,陣地就穩固了。就像在美國,最初設置總統制,美國人民不理解,會反對,但現在美國人民已經深刻意識到這套制度的好處,任何人都難以在美國恢復君主制;同樣的道理,當“民主共和”理念深入人心,袁世凱復辟帝制也遭到了失敗。
所以那些以“民眾素質不高”而不能搞“變革創新”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其荒謬就跟說“因為某小孩不識字所以不能去上學”一樣。“不識字”怎能成為“不去上學”的理由呢?正是因為“不識字”才需要“去上學”嘛!
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是在美國社會制度上“沖鋒在前”的先鋒部隊,制度保證他們“不受民意影響”,用一個個判例來影響國家,讓這個國家不斷完善。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所體現出的法律精神可能一開始只被少數人接受而民眾不了解甚至不支持,但隨著時間的流逝會逐漸被更多的民眾接受,“精英推進的社會完善”就得到了鞏固。
從權力斗爭的角度講,人性都是自私的。哪怕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總統提名,但“權力斗爭是不講情面的”,跟古代皇子奪嫡差不多,最高法院在涉及與總統的權力斗爭的時候絕不會念及曾經被總統提名的“恩情”,而是會“忘恩負義”,先保證最高法院為代表的司法系統在與總統展開的權力斗爭中獲勝。
自從特朗普“二進宮”擔任美國總統,總統的權力迅速增大,最高法院當然要作出“將征稅權還給國會”這樣一個“增強國會權力”的判決,制衡日漸擴大的總統的權力。做出如此判決更是因為司法體系與行政體系之間的權力斗爭需要,而不是因為最高法院要“主持正義”。
總之,美國的這套體系,一切都是建立在“人性自私”的基礎上,建立在保證“出現惡棍掌權也會受到限制”的基礎上,而不是期望出現“道德無暇、大公無私、英明神武”的圣人,所以美國總統一屆屆選出來的基本都是“食人間煙火、有喜怒哀樂和各種優缺點”的普通人,甚至有時候會選出“道德品質惡劣的人”,而不是“圣人”。
關于美國的三權分立以及最高法院的特點和作用,我寫過不少篇文章,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搜索閱讀,這里就不多寫了。
美國這套東西,有只學了表面但沒學到靈魂“畫虎不成反類犬”的,比如東南亞的菲律賓、非洲的利比里亞,他們學美國但國家搞得并不好;也有學美國者對其進行改進,做得比美國更好,“青出于藍而勝于藍”的,比如海峽對岸那個島上。
文末,我必須得聲明的是:美國這套制度并不能簡單說是“好”或者“不好”,只能說這套制度“適合美國”。美國這套制度也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各民族各國家各地區由于國情不同、文化不同、民眾素質不同,不能簡單“照搬照抄”別人,選擇適合各自“國情民情”的規則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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