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文章/李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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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某衛生室合伙人殷某生、殷某某、羅某榮、羅某平四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2019年至2022年期間,合謀持村民醫保卡三十余張,利用衛生室醫保結算系統,通過虛構診療記錄、偽造處方單據等方式,空刷醫保卡套取醫保基金共計66711.89元,所得款項被四人平均分配。案發后,四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退還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殷某生、殷某某、羅某榮、羅某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診療記錄,騙取國家醫保基金并私分,數額巨大,四人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等量刑情節,法院依法判處四被告人均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7000元。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4. 本意見所指醫保騙保刑事案件,是指采取欺騙手段,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犯罪案件。
醫療保障基金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居民大病保險資金等。
5.定點醫藥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對組織、策劃、實施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
(2)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檢測報告等有關資料;
(3)虛構醫藥服務項目、虛開醫療服務費用;
(4)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5)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6)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7)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8)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定點醫藥機構通過實施前款規定行為騙取的醫療保障基金應當予以追繳。
定點醫藥機構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定點醫藥機構的工作人員殷某生、殷某某、羅某榮、羅某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診療記錄,騙取國家醫保基金并私分,數額巨大,成立詐騙罪。
三、警示
各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醫保基金管理規定,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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