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2026年2月9號公布,2026年2月3號判,案號(2026)云3102刑初51號。當你近期看到這個內容的時候,當事人還在里面沒出來。
2025年10月10號晚上10點24分,周某在瑞麗市江邊廣場火星酒吧醉酒后滋擾酒吧內其他客人,酒吧老板楊會堂于當天晚上10點58分向瑞麗市公安局報警求助。
2025年10月10日23時14分,民警宋某帶領輔警李某趕至現場進行處置,到達現場后,發現周某醉酒無法正常交流,遂準備將其勸離帶至醫院醒酒,在等待120到達現場期間,周某不斷對出警人員出言辱罵,并揮拳擊打輔警李某,后民警宋某、輔警李某將周某控制并帶離現場。
在驅車前往派出所途中,周某情緒激動并在車內強烈反抗,再次對出警人員出言辱罵,民警宋某多次對周某的行為進行口頭警告,周某則用腳踹方式踢向民警宋某、輔警李某,最終周某被帶至瑞麗市公安局勐卯邊境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
整個襲警過程中,周某的行為造成民警宋某右眼鈍挫傷、輔警李某肩部軟組織損傷。經鑒定,民警宋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輔警李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周某,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漢族,2025年10月11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瑞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10月24號被瑞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
法院認為,周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構成襲警罪。周某同時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警務輔助人員,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襲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襲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判決周某犯襲警罪,判刑十個月,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2026年8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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