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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某日深夜,陳某與王某在城區某KTV聚會飲酒至凌晨。聚會結束后,王某明知陳某已經大量飲酒、處于醉酒狀態,仍將自己名下的小型轎車交由陳某駕駛。
陳某駕車駛離不久,便因操作不當與道路中央隔離護欄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及公共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經司法鑒定,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140mg/100ml,遠超法律規定的醉駕標準,且其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案發后,檢察機關依法對陳某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同時,車輛所有人王某因在明知陳某飲酒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車輛并放任其駕駛,亦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一并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最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陳某拘役并處罰金;王某作為共犯,同樣被判處相應刑罰。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醉駕入刑:危險駕駛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所謂“醉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100ml的情形。本案中,陳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40mg/100ml,已遠超入罪標準,且其無證駕駛并造成交通事故,屬于從重處罰情節,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危險駕駛罪屬于抽象危險犯,立法本意在于通過對醉酒駕駛行為本身進行刑事規制,以預防和減少因酒后駕駛引發的交通事故。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處于醉酒狀態并駕駛機動車,無論是否實際發生危害后果,均已構成犯罪。這也是法律對公共安全高度保護的具體體現。
二、車輛所有人難辭其咎
本案中值得關注的另一個關鍵點在于,王某并未親自駕駛車輛,卻同樣被追究刑事責任,原因在于其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根據我國刑法共同犯罪理論,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構成共犯。在危險駕駛案件中,共犯的認定主要集中于以下兩種情形:
其一,是指使、教唆他人醉酒駕駛的行為。例如,明知他人已飲酒,仍慫恿、勸誘其開車上路。
其二,是明知他人處于醉酒狀態,仍為其提供車輛,或者放任其駕駛的行為。本案中的王某即屬此種情形。作為車輛所有人,王某對車輛具有實際控制權,其在明知陳某已醉酒的情況下,仍將車輛交由其駕駛,不僅未盡到勸阻義務,反而為危險行為的實施提供了物質條件,其主觀上存在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幫助行為,因此應當以共犯論處。
在酒駕問題上,法律不僅追究駕駛者的責任,也追究幫助、縱容者的法律責任。節日期間,朋友聚會飲酒后,將車鑰匙交給醉酒之人,看似是“講義氣”,實則是將其與他人置于極度危險之中,最終害人害己。
三、法律不因節日而寬容
每逢佳節,酒駕案件往往呈高發態勢。對此,司法機關始終秉持“零容忍”態度。從立法到司法,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追責,國家對于酒駕、醉駕的打擊力度從未減弱。
一方面,法律并未為節日設定“豁免期”。無論除夕還是中秋,醉酒駕駛的法律后果并無二致。一旦觸碰紅線,輕則吊銷駕駛證、罰款拘留,重則面臨拘役、罰金甚至實刑,留下刑事犯罪記錄,影響個人征信、職業發展乃至子女政審。
另一方面,節日期間的司法裁量往往更為審慎,但絕不意味著從寬。對于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醉駕行為,法院通常會依法從嚴懲處,以儆效尤。
四、從源頭防范酒駕風險
預防酒駕,不能僅靠法律的威懾,更需要全社會形成共識。作為駕駛人,應當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鐵律。作為聚會的組織者或參與者,也應當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勸阻飲酒者駕車,必要時主動代駕或安排代駕服務。
此外,車輛所有人更應增強法律意識,切勿將車輛交由飲酒者駕駛。即便對方只是“挪個車”“開一小段”,只要其處于醉酒狀態,就極有可能引發嚴重后果,車主亦難逃法律責任。
律師寄語
春節將至,萬家燈火,團圓飯香。在這個洋溢著溫情與喜悅的時節,親朋好友相聚,推杯換盞在所難免。然而,觥籌交錯之間,也要注意,杜絕酒后駕駛機動車。許多人抱著“就喝了一點”“離家近沒事”的僥幸心理,甚至有人出于“義氣”,將車輛交給飲酒的朋友駕駛。殊不知,法律的紅線不會因節日而放寬,生命的代價更不會因僥幸而改寫。
春節是團圓的節日,更是平安的節日。每一盞燈火背后,都是親人的期盼;每一條歸途之上,都承載著生命的重量。酒后駕駛,不僅是對自己生命的不負責任,更是對他人安全的嚴重威脅。
醉駕非小事,借車亦擔責。在歡聲笑語中保持清醒,在推杯換盞間守住底線,才是真正的“講義氣”,才是對家人、對朋友最深沉的保護。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提醒廣大讀者:節日歡聚,莫讓酒精模糊了法律與安全的邊界。切勿以身試法,切勿心存僥幸。若遇相關法律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平安過節,方能真正團圓。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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