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莆田的一個路口,一位老人騎著自行車過馬路,他看到右邊有輛銀色轎車開出來,就趕緊往左邊躲了一下,五秒后,兩個初中女生騎著電動車從同一個路口經過,車沒有超速,也沒有載人,監控里看得清清楚楚,接著老人就倒在地上,但地上沒有刮痕,車和人之間也沒有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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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后老人進了醫院,住了十二天,花了二萬六千塊錢,五個月后他把兩個女孩告上法院,要求賠償二十二萬元,理由是“被嚇到才摔倒”,案子安排在2026年2月26日開庭,但現在才2月21日,兩個孩子已經熬了好幾個月,其中一個女孩天天睡不好覺,一出門就發抖,家長說她連下樓都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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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認定女孩們負次要責任,理由是她們走路沒靠右邊,轉彎時也沒讓直行的車輛,但實際情況是老人當時為了躲避其他車輛身體已經開始搖晃,倒地的動作發生在電動車出現之后,
并不是立即發生的反應,電動車沒有按喇叭,沒有突然改變方向,也沒有證據顯示它違反了交通規則,更讓人不解的是醫療費用只有兩萬六,索賠中精神損失費卻占了大部分,可是醫院病歷里根本沒有提到因為驚嚇導致受傷的診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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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畫面拍得明明白白,大家還是不肯相信,有人找出2023年武漢的類似案子,司機沒有碰到老人,最后照樣賠了錢,現在只要老人住進醫院,不管傷得多輕,家屬經常安排多住幾天、編造誤工證明,把小事變成大賠償,以前扶人是做善事,如今扶人可能當被告,打官司的過程,比養病還要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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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84條提到好人做好事可以免責,但這個案子完全沒涉及這條規定,法院也沒去查女孩的情況算不算緊急救助,莆田這邊過去幾年有不少類似案件,大多數時候都是用調解方式解決,
說是有點小問題就讓賠個幾千塊了結,可這次直接要22萬,明顯和以前不一樣,我查過資料,日本有見死不救罪,德國對施救人還有程序上的保護,我們這里還沒有配套機制來防止別人惡意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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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校把這個案子當作課堂辯論題,學生說他們不敢去扶老人,也不敢不去扶,扶了擔心賠光家產,不扶心里又過意不去,女孩的媽媽講了一句實在話,
他們不是拿不出這二十二萬塊錢,是怕錢賠出去以后,良心也跟著丟了,網上爭論很激烈,有人呼吁要嚴厲打擊碰瓷行為,也有人提出疑問,如果連小孩子都害怕伸手幫忙,這個社會還能保持溫暖嗎。
最讓人心里不舒服的是,監控明明在那里,事實也擺在那里,但責任怎么認定,好像越來越不看過程,只看結果——誰最后出現,誰就得負責。法律原本應該劃清界限,現在卻好像在給模糊地帶做填補。那兩個十三四歲的孩子,就因為經過一個路口,人生突然被暫停了,確實挺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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