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時許,天津市寶坻區政府大門旁,發生一起雙佳科技公司聚眾毆打討薪人的涉惡案件,青年張復生在勸架時被打傷,經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診斷,其下頜骨正中和左髁狀突粉碎性骨折、9顆牙齒折斷脫落,面部變形、張口度小于1.5厘米、腦外傷綜合癥。經法醫鑒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十級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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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前后面容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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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公安偵查卷有七份筆錄均指認楊會杰是本案的組織者,所有參與人都是她用電話召集到打架現場。據寶坻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刑附民判決書記載,雙佳科技公司經理李愛民(楊會杰之夫)擊打了張復生左臉的指證,已經過庭審的質證、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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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關于張復生案件焦點問題的律師意見書》記載,“本案是一起多人群毆的共同侵權之案。薛冰峰造成張復生下頜骨受傷,李愛民是造成張復生髁狀突骨折的直接責人。楊會杰的糾集、策劃是本案的始作俑者;李愛民的指使、參與且致人受傷為本案的發生推波助瀾;原審被告薛冰峰的積極配合參與最終釀成惡果,此三人理應依法對張復生的受害后果承擔連帶責任,原審只判令薛冰峰一人負責,實屬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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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佳科技公司是李愛民、楊會杰夫婦的個體企業,其承擔李愛民、楊會杰和薛冰峰的侵權責任本是天經地義,但由于有保護傘,李愛民和楊會杰卻始終成為漏網之魚,直至由劉寶莉任審判長的(2022)津01民終2506號判決中,仍在認為張復生對李愛民提起的侵權賠償之訴證據不足,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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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劉寶莉法官,李愛民打傷張復生左側髁狀突骨折的事實,已經過了庭審的質證、認證和法醫認定,而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事實已無需再舉證,你怎么還說證據不足?不僅如此,李愛民曾對張復生的索賠案提起過上訴,他的上訴理由是張復生的索賠標的過高,要求提級審理,可見其已認可賠償。特別是李愛民曾對張復生的傷情及殘疾后果是否與案發時的傷害有因果關系也申請過鑒定,鑒定結果是與案發時傷害有因果關系,不知劉寶莉還要什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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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該判中劉寶莉還依據了剝奪上訴權的(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判決,認為該判決已經生效,對本案具有約束力。而剝奪上訴權且沒有二審維持的一審判決沒有法律效力,作為二審的法官難道連這個最基本的法律常識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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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李愛民是致張復生左側髁狀突骨折的直接責任人,無論是他,還是他的雙佳科技公司本應承擔對張復生的全部侵權責任。但在張復生長達20多年且已損失上千萬元的情況下,無論是李愛民,還是他的雙佳科技公司為何一分未賠?你們還要將罪犯枉法袒護到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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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再說說網上一個于2021年宣傳劉寶莉案結事了的報道,想想都已經五年了,而且這是每個法官都應做到的再正常不過的工作,難道真的是沒有什么更好的事例可宣傳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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