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凍結銀行賬戶是正常的操作。無外乎以下兩種可能:要么是訴訟保全,要么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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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凍結都是有一定期限的。
根據現在的規定,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不過在凍結期限屆滿之前,是可以進行續凍的,續凍的期限仍然是一年。
法律并沒有限制繼續凍結的次數,因此從理論上來說,是可以無限期凍結的。
不過在一些情況下是可以提前解凍的。
接下來我們就說一說這些可能提前解凍的情況。
1.案件完全解決完畢的
如果雙方的糾紛已經完全解決了,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了,權利也得到了清償,那么自然沒有必要繼續凍結了。
如果是訴訟保全的話,案件就有可能以調解結案或者原告撤訴處理。
如果是強制執行的話,案件就可以以執行完畢結案,或者原告申請撤回執行。
2.被凍結方提供相應擔保的
這就是常說的反擔保。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被凍結方能夠提供必要的、具有可執行性的擔保財產,那么 之前的凍結是可以被解除的。
當然,這個是否具有必要性以及是否具有可執行性,是由法院來審查的,并不是自己說可以就可以了。
3.對方當事人同意解凍的
畢竟屬于民事糾紛的范疇。
在民事領域,實施的是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只要對方當事人同意,那么隨時可以解除,即便沒有提供財產,即便案件沒有履行完畢。
對于上述反擔保來說,從現實中來看,對于必要性和可執行性的審查,基本上法院也會征求申請方的意見。
4.到期后沒有繼續凍結的
法律規定了,在凍結期限屆滿之前是可以繼續凍結的。
但是就有一種特殊的情況,就是在到期之后,法院沒有繼續凍結。
具體來說,可以分成兩種:
第1種是故意沒有繼續凍結。比如這個銀行卡里沒有什么存款,后續進錢的可能性也不大,那么就沒有必要再繼續凍結了。
第2種是忘記續凍的。
按照現在的規定,法院在凍結之后會將凍結期限何時屆滿的時間告知申請方,并且要求他提前申請繼續凍結。
如果申請方忘記繼續凍結了,法院也忘記主動依職權凍結了,那么就可能會解凍的。
不過,即便是忘記繼續凍結了,法院有可能隨時會再次進行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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