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信網 責編:孫寶震 2026-02-13 15: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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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漫畫。(來源:信號新聞)
信網·信號新聞2月13日訊 近日,信號新聞(0532-80889431)獲悉,吉林市民楊先生購買了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財險”)的“戶外運動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后,當天不幸去世。華泰財險拒絕理賠,理由是保險是投保次日才生效。為此,楊先生的兒子小楊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法院在審理時依據最高法的解釋,認為保險公司收取了保費并生成了電子保單,保險合同應從承保之日起成立,判決華泰財險應給付突發性疾病身故保險金15萬元。
購買戶外運動意外險4小時后猝死 保險公司拒賠
2025年2月的一天,楊先生因當天計劃去滑雪,早上六點多就通過線上方式向華泰財險提交了“戶外運動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一分鐘后支付了85元的保險費,當即華泰財險便承保生成電子保單。
然而僅僅四個小時后,楊先生在雪場排隊過程中突發暈厥、意識不清,逐漸出現呼吸停止。雖然經過了雪場雪友予以人工心肺復蘇和醫院急診科的搶救治療,楊先生當天仍不幸身亡,經醫院診斷為猝死。
意外發生后,楊先生的兒子小楊作為唯一法定繼承人,向華泰財險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拒絕了理賠請求,原因是事發時間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內。原來,保險合同里顯示的生效時間是購買保險的次日零時,但小楊認為父親正是有了滑雪計劃才會購買保險,而保險公司沒有對生效時間盡到提示義務,導致其父親確信購買的保險已生效,才于投保當日到雪場滑雪。
因為對保險賠付有分歧,小楊將華泰財險起訴至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要求華泰財險支付身故保險金50萬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保險合同自同意承保之日成立 保險公司被判賠償15萬元
在法庭上,華泰財險給出的理由和此前一致,認為楊先生的身故時間不在保險期間內,投保時已明確標注保險期間,因此認為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付責任。
但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認為,華泰財險接受了楊先生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同時生成了電子保險單,保險合同應自保險人華泰財險同意承保之日起成立。因此對于保險公司因事發時不在保險期內的說法,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在具體的理賠金額上,法院認為楊先生屬于突發疾病而非意外導致的身故,保險公司可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突發性疾病身故保險金15萬元,而非小楊主張的意外身故保險金50萬元。
律師:戶外運動意外險次日生效并不合理
信號新聞從騰訊微保平臺了解到,華泰財險推出的“運動意外險”顯示“可指定生效日期,最快4小時生效”。投保時提供“4小時后生效”和“指定日期生效”兩種選項,后者僅支持選擇次日及之后的日期。相比之下,華泰財險多個其他類型的保險產品默認生效時間均為次日,不支持當日生效。
信號新聞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隆安(青島)律師事務所史士輝律師表示,楊先生投保的“戶外運動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在進行戶外運動前購買的意外險,而保險公司將保險生效日期設置為次日,缺乏一定的合理性。此外,投保人在提交投保單并支付保費后立即收到了生成的電子保單,這很可能使投保人認為保障已即時生效,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可能存在未對保險生效時間進行充分、醒目提示的責任。(戴潔 徐基峰)
[來源:信網 編輯:孫寶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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