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在婚姻家庭關系日益復雜的當代社會,夫妻間以房產為標的的贈與行為已成為一種常見的財產安排方式。然而,當婚姻關系破裂或出現其他變故時,此類贈與行為的效力及可撤銷性便成為司法實踐中的焦點與難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2條確立了夫妻間房產贈與區別于一般贈與合同的特殊規則,但其與《民法典》合同編中關于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的規定如何協調適用,理論界與實務界仍存有諸多爭議。本文旨在系統梳理夫妻間房產贈與的法律性質,深入剖析其法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行使邊界及與任意撤銷權的競合關系,并結合典型案例,探討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最終提出完善相關法律適用的路徑,以期為平衡婚姻家庭倫理與財產交易安全提供理論支撐與實踐指引。
引言:
家,是社會的基本單元,而房產,則是家庭最重要的物質載體和情感寄托。在“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美好愿景下,夫妻一方將個人名下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約定將共有房產份額贈與對方,常被視為愛意的表達與婚姻承諾的固化。然而,婚姻并非總能如童話般圓滿,當激情褪去、矛盾激化乃至走向解體時,這份承載著情感承諾的房產贈與便可能從“定情信物”演變為“爭議標的”。此時,贈與方能否以及如何收回已贈出的房產,便成為一個亟待厘清的法律問題。
《民法典》第658條規定了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即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享有單方撤銷贈與的權利,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除外。同時,《民法典》第663條又規定了法定撤銷權,即在受贈人存在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等情形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這兩項權利構成了普通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權利救濟的雙重保障。
然而,當贈與發生在具有特殊身份關系的夫妻之間時,上述規則是否可以直接、無差別地適用?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婚姻關系的倫理性、親密性和持續性,使得夫妻間的財產流轉不能完全等同于陌生人之間的市場交易。為此,《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2條作出特別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這一條款看似簡單,卻引發了學界和實務界對夫妻間房產贈與法律性質的激烈爭論——它究竟是純粹的贈與合同,還是附隨身份關系的特殊協議?其撤銷權的行使,究竟應優先適用合同編的一般規則,還是婚姻家庭編的特殊規則?
本文認為,要準確把握夫妻間房產贈與的法定撤銷權,必須超越簡單的規則套用,深入到婚姻法與合同法的價值沖突與協調層面。法定撤銷權作為對贈與人權益的最后保障,在夫妻關系這一特殊場域下,其構成要件、證明標準及法律后果均需進行符合婚姻家庭法價值取向的精細化解釋。本文將循此思路,展開系統論述。
第一章夫妻間房產贈與的法律性質辨析
準確界定夫妻間房產贈與的法律性質,是討論其撤銷權的前提。目前,理論界主要存在三種觀點:純粹贈與合同說、夫妻財產約定說和混合說。
一、純粹贈與合同說及其局限
該觀點認為,無論贈與發生在何種主體之間,只要其核心內容是一方無償給予另一方財產,就應直接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夫妻間的房產贈與,本質上就是一種特殊的贈與合同,只不過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的主體之間。因此,《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2條只是明確了在未辦理過戶前,可以適用《民法典》第658條的任意撤銷權,而對于法定撤銷權,則毫無障礙地直接適用第663條。
此觀點的優勢在于邏輯清晰、規則統一,便于司法操作。然而,其局限性也十分明顯。它忽視了婚姻關系的特殊性。婚姻不僅是兩個個體的結合,更是一個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和情感依賴性的共同體。夫妻間的財產贈與,往往并非單純的財產處分,而是包含了維系婚姻、表達忠誠、規劃未來等多重目的,具有強烈的倫理色彩和身份屬性。若將其完全等同于普通贈與,允許贈與人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滿足法定撤銷條件)輕易撤銷,可能會對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和受贈方的合理期待造成不當沖擊,甚至可能被惡意利用,成為逃避夫妻共同債務或轉移財產的工具。
二、夫妻財產約定說及其困境
該觀點主張,夫妻間關于房產歸屬的約定,無論其形式上是“贈與”還是“共有”,都應視為《民法典》第1065條所規定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這種約定具有物權效力,一經達成即對雙方產生約束力,不能隨意撤銷。只有在存在欺詐、脅迫等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下,才能否定其效力。
此觀點強調了婚姻財產關系的穩定性,有利于保護受贈方的利益。但它同樣存在問題。首先,它混淆了“贈與”與“約定”的界限。贈與的核心特征是“無償性”,而夫妻財產約定則更多體現為對既有或未來財產的一種分配方案,其背后可能有復雜的對價考量(如家務勞動補償、子女撫養安排等),但未必是無償的。其次,如果所有夫妻間的房產“贈與”都被視為不可撤銷的財產約定,那么《婚姻家庭編制解釋(一)》第32條賦予贈與方的任意撤銷權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這顯然與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相悖。
三、本文立場:附身份關系的特殊贈與合同
本文傾向于采納一種更為折中和務實的觀點,即附身份關系的特殊贈與合同說。夫妻間的房產贈與,其基礎法律關系仍然是贈與合同,應當受到《民法典》合同編關于贈與合同基本規則的約束。但是,由于該合同發生在具有特殊身份關系的主體之間,其成立、生效、履行和撤銷都必須考慮到婚姻家庭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如婚姻家庭的穩定、夫妻間的忠實與扶助義務、對弱勢一方的保護等。
因此,對于夫妻間房產贈與的處理,應遵循“特別法優于一般法,但一般法可補充適用”的原則。具體而言:
在財產權利轉移(即完成不動產變更登記)之前,贈與方原則上享有任意撤銷權(《民法典》第658條),這是基于贈與合同的諾成性和無償性,也是《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2條明確肯定的。
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后,贈與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原則上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銷權。此時,若要撤銷贈與,只能尋求法定撤銷權(《民法典》第663條)或其他導致合同無效、可撤銷的事由(如欺詐、脅迫)。但在此階段,對法定撤銷權的適用,必須結合夫妻身份關系的特殊性進行嚴格審查和限縮解釋。
這一立場既尊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又兼顧了婚姻家庭法的特殊價值,為下文探討法定撤銷權的具體適用奠定了基礎。
第二章法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與司法適用
《民法典》第663條規定了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的三種情形。在夫妻間房產贈與的語境下,這三種情形的認定具有其特殊性。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這是法定撤銷權中最常見也最復雜的適用情形。在普通贈與中,“嚴重侵害”通常指向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權行為,如人身傷害、誹謗等。但在夫妻關系中,情況更為微妙。
“嚴重侵害”的認定標準
夫妻間的日常爭吵、輕微的家庭暴力或一般的感情不忠,是否構成“嚴重侵害”?本文認為,對此應持謹慎態度。婚姻生活本身就包含著摩擦與磨合,不能因為一次普通的爭執就賦予一方撤銷已履行贈與的權利。這里的“嚴重侵害”應當達到足以動搖贈與基礎、破壞夫妻間最基本信任的程度。例如:
1.嚴重的家庭暴力:經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或構成刑事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
2.惡意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在贈與房產后,受贈方惡意將其他夫妻共同財產轉移、隱匿,意圖損害贈與方利益。
3.重婚或與他人同居:這不僅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根本違反,也直接摧毀了贈與行為所依賴的情感基礎。
“近親屬”的范圍
在夫妻關系中,“近親屬”通常包括雙方的父母、子女。如果受贈方對贈與方的父母或子女實施了嚴重的虐待、遺棄等行為,也可能構成撤銷事由。但需注意,這種侵害必須是直接的、嚴重的,而非因夫妻矛盾間接導致的家庭關系緊張。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夫妻之間互負扶養義務,這是《民法典》第1059條明確規定的法定義務。在房產贈與完成后,如果受贈方拒絕履行對贈與方的扶養義務,例如在贈與方患病、喪失勞動能力時拒絕提供經濟支持和生活照料,甚至將其趕出家門,這顯然構成法定撤銷事由。
然而,實踐中需區分“不履行”與“履行不能”。如果受贈方自身也陷入經濟困境,客觀上無力扶養,不應輕易認定為“不履行”。此外,還需考察不履行扶養義務是否具有持續性和惡意性。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這是指附義務的贈與。如果夫妻間的房產贈與合同明確約定了受贈方需承擔特定義務(例如,要求受贈方必須照顧贈與方的父母終老,或不得再婚等),而受贈方未履行該義務,則贈與方有權撤銷贈與。
這里的關鍵在于“約定義務”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例如,約定“不得離婚”或“不得提出離婚”作為義務,因違反婚姻自由原則而無效。但約定“負責贍養某位老人”則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在審查時,會重點判斷該義務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受贈方是否存在根本違約。
第三章典型案例分析:法定撤銷權在司法實踐中的樣態
通過分析典型案例,可以更直觀地理解法定撤銷權在夫妻間房產贈與糾紛中的具體應用。
案例一:因家庭暴力引發的撤銷之訴
【基本案情】丈夫甲在婚后將自己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100%份額贈與妻子乙,并完成了過戶登記。兩年后,甲因懷疑乙有外遇,多次對乙實施毆打,最后一次導致乙輕傷二級。乙報警并取得驗傷報告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分割該房產。甲隨即提起反訴,以乙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為由,請求撤銷房產贈與。
【法院裁判】法院認為,甲是家庭暴力的實施者,而非受害者。其援引《民法典》第663條第一項“嚴重侵害贈與人……合法權益”作為撤銷理由,與事實不符。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是乙,甲的行為反而構成了對乙的嚴重侵害。因此,駁回了甲的撤銷請求。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依法進行了分割。
【評析】此案例清晰地表明,法定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基于真實的、由受贈方實施的侵害行為。贈與方不能顛倒黑白,濫用撤銷權來對抗自己的過錯行為。
案例二:因不履行扶養義務引發的撤銷之訴
【基本案情】妻子乙患有重病,需要長期治療。丈夫甲為表決心,將自己名下唯一住房贈與乙,并完成過戶。此后,甲不僅不再支付醫療費,還將乙送至其娘家,并聲稱房子已給乙,自己無義務再管。乙生活陷入困境,遂起訴要求甲履行扶養義務。甲辯稱自己已無財產,并反訴要求撤銷贈與,理由是乙在接受贈與后,未能“好好過日子”,導致自己心灰意冷。
【法院裁判】法院查明,甲在贈與房產后,確實未再履行任何扶養義務,且其所謂的“乙未能好好過日子”并非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法院認為,甲對乙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其在乙患病期間拒絕扶養,已構成《民法典》第663條第二項的情形。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侵害方是贈與人甲,而非受贈人乙。因此,乙作為受贈人,其權利應受保護。法院駁回了甲的撤銷請求,并判決甲繼續履行扶養義務。
【評析】此案例凸顯了在適用法定撤銷權時,必須嚴格區分誰是義務違反方。扶養義務是雙向的,但在此案中,甲作為贈與人,同時也是扶養義務人,其自身的違約行為不能成為撤銷已履行贈與的理由。
案例三:附義務贈與的撤銷
【基本案情】老人甲(父)與兒子乙、兒媳丙共同生活。甲為解決身后事,與乙、丙簽訂協議,約定將其名下房產贈與乙、丙,條件是乙、丙必須負責甲的生養死葬。協議經公證。房產過戶后,乙、丙開始嫌棄甲,時常辱罵,并拒絕支付甲的醫藥費。甲無奈入住養老院,費用由其女兒墊付。甲遂起訴,要求撤銷對乙、丙的房產贈與。
【法院裁判】法院認為,該贈與合同是附義務的贈與,且義務內容(生養死葬)合法有效。乙、丙在接受贈與后,未能履行約定的扶養義務,甚至存在虐待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根據《民法典》第663條第三項,甲有權撤銷贈與。法院支持了甲的訴訟請求。
【評析】此案例是附義務贈與撤銷的典型。關鍵在于公證強化了協議的證據效力,且約定義務清晰、合法。受贈人的違約行為直接對應了贈與所附的條件,因此撤銷權得以成立。
第四章法定撤銷權與任意撤銷權的競合與邊界
在夫妻間房產贈與中,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可能發生時間上的競合或邏輯上的交叉,需明確其邊界。
一、時間維度上的分野
任意撤銷權的行使前提是“財產權利尚未轉移”,即未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一旦完成過戶,任意撤銷權即告消滅。而法定撤銷權則不受此限制,無論財產權利是否轉移,只要發生了法定事由,即可行使。因此,兩者在時間線上是先后銜接的關系。
二、權利基礎的不同
任意撤銷權源于贈與合同的無償性和諾成性,是法律賦予贈與人的一種“后悔權”,無需說明理由。而法定撤銷權則是一種形成權,其基礎是受贈人的嚴重違約或侵權行為,是對贈與人權益受損的救濟。前者是預防性的,后者是補救性的。
三、司法實踐中的誤區澄清
有一種錯誤觀點認為,既然《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2條只提到了任意撤銷權,就意味著在夫妻間房產贈與中排除了法定撤銷權的適用。本文堅決反對這種觀點。司法解釋第32條僅針對的是“變更登記之前”的撤銷問題,其目的是解決任意撤銷權的適用爭議。對于“變更登記之后”的糾紛,合同編關于法定撤銷權的規定依然是有效的法律淵源。否則,將使贈與人在面對受贈人嚴重背信棄義行為時束手無策,顯失公平。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夫妻間房產贈與的法定撤銷權,是合同法原則在婚姻家庭領域的延伸與調適。它既不能被婚姻關系的倫理性所完全吞噬,也不能脫離婚姻家庭的特殊語境而機械適用。通過對法律性質的精準定位、構成要件的審慎把握以及典型案例的細致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堅持“特殊贈與合同”的定性,在尊重合同法基本規則的同時,充分考量婚姻家庭法的價值導向。
嚴格限定法定撤銷權的適用條件,尤其對于“嚴重侵害”和“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認定,應采取高標準、嚴要求,防止該權利被濫用,從而維護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和已履行贈與的確定性。
明確區分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的適用場景,前者適用于權利轉移前,后者適用于權利轉移后且存在法定事由的情形。
為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本文建議:
夫妻在進行大額財產贈與時,盡可能采用書面形式并進行公證,尤其是附義務的贈與,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減少日后糾紛。
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秉持實質公平的理念,不僅要審查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更要探究贈與行為背后的真實意圖和婚姻關系的整體狀況,避免作出割裂情理與法理的裁判。
總之,處理夫妻間房產贈與的撤銷問題,是一場在情感承諾與法律理性、個體自由與家庭穩定之間尋求精妙平衡的藝術。唯有如此,方能在守護法律尊嚴的同時,也呵護住那曾以房產為誓的、關于“家”的溫暖承諾。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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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郭志偉
執業年限10年以上
多年國企法務、合規工作經驗
親辦民商事、婚姻家事及執行案件達500件以上
郭律師深耕婚姻家事領域,尤其擅長處理涉及巨額資產、跨境配置、股權嵌套的復雜離婚案件,同時在撫養權爭奪、財產分割等常見糾紛中也積累了豐富實戰經驗,能為不同需求的當事人提供精準解決方案。
處理復雜案件時,他的“拆解能力”尤為突出:面對通過離岸公司轉移財產、股權代持等隱蔽操作,總能從法律與財富邏輯中找到突破口,曾成功追回被轉移的千萬級資產,為當事人守住核心權益。而在撫養權糾紛中,他同樣擅長從生活細節挖掘關鍵證據,在雙方條件相當的情況下,幫當事人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
無論是高凈值家庭的復雜財產博弈,還是普通家庭的婚姻矛盾,他都以結構性思維梳理案件脈絡,用靈活策略應對爭議焦點——既懂如何在跨境資產中鎖定權屬,也能在情感糾葛中抓住核心訴求,讓每個案件都得到扎實解決。
執業證號:1440320251029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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