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競爭激烈的職場環境中,離職與入職是常有的事。而離職證明作為員工離職時,原用人單位出具的一份重要文件,對員工順利開啟新的職業生涯起著關鍵作用。
網友咨詢:
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含負面評價怎么辦?
李蒙生律師解答: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不包括“離職原因”。但法律也并不禁止注明離職原因,用人單位可以在離職證明中寫離職原因,但必須保證是客觀真實的。
當遇到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含有負面評價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對離職證明中的負面評價進行更正。比如,若離職證明上寫有 “工作能力差”“嚴重違反公司規定(但實際并無確鑿證據)” 等內容,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溝通,指出這些評價缺乏事實依據,要求其重新出具一份符合規定的離職證明。若用人單位拒絕更正,勞動者可收集相關證據,向勞動執法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原用人單位賠償因錯誤出具離職證明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如因錯失工作機會導致的薪資損失等。若負面評價嚴重影響到勞動者的名譽,勞動者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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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蒙生律師補充: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李蒙生律師
安徽言上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執業年限長,辦理案件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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