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就是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據合同的約定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權。這一制度的設立,為解決離婚后弱勢方居住問題、老年人"以房養老"等社會問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網友咨詢:
如何為房屋設立合法有效的居住權?
馬松林律師解答:
(一)以合同設立居住權。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應包含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解決爭議的方法。僅僅簽訂了居住權合同還不夠,只有完成登記手續,居住權才在法律上正式設立。若未辦理登記,居住權合同雖可能有效,但居住權人無法取得物權意義上的居住權。
(二)以遺囑設立居住權。民法典規定的遺囑形式,如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和口頭遺囑等,均可用于設立居住權。但需要注意的是,口頭遺囑由于缺乏實質載體,真實性較難判斷。遺囑人在遺囑中設立居住權時,要確保房屋權屬清晰,遺囑中要清晰、準確地表達設立居住權的意愿,明確房屋的坐落、居住權人的姓名(身份證號)、設立居住權的原因、居住權的期限等關鍵內容。居住權人應在遺囑生效后,及時前往房屋登記機關辦理居住權登記,以此產生公示的法律效果。
(三)以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設立居住權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設立或者確認居住權的,可以由居住權人單方申請,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行政處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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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松林律師補充:
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于居住權首次登記的申請,應當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設立居住權的不動產用途是否為住宅;
(二)設立居住權的不動產是否已經依法登記;
(三)設立居住權的不動產是否已經辦理查封登記、預告登記、異議登記;
(四)設立居住權的不動產是否已經辦理抵押權登記;
(五)申請登記的居住權人是否為自然人;
(六)居住權合同內容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
(七)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在辦理繼承轉移登記后是否再次辦理了轉移登記;
(八)居住權是否在同一個不動產單元的住宅上重復設立;
(九)不動產為共有的,是否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設立;
(十)居住權合同、遺囑或者設立居住權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與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主體是否一致;
(十一)法律、法規等規定應當審核的其他事項。經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馬松林律師
湖北維思德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從事民商事領域、刑事辯護領域多年,在武漢市前五律師事務所執業,曾擔任多家公司法律顧問,并且長期為金融機構、國企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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