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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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某中心幼兒園系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2013年6月27日經招遠市機構編輯委員會批準設立,同年11月份開園。
邴某玲2015年2月到某中心幼兒園處從事教師工作,某中心幼兒園為其發放工資。
邴某玲于2022年5月16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仍在某中心幼兒園處工作。
2024年11月1日,某中心幼兒園以邴某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將其辭退,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邴某玲請求確認雙方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爭議焦點】
邴某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判決:認定邴某玲達到退休年齡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某中心幼兒園雖系事業單位,但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工主體資格。
邴某玲雖屬于無編制工作人員,但在某中心幼兒園處從事教師工作,接受某中心幼兒園管理,邴某玲提供的勞動是某中心幼兒園單位的業務的組成部分,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勞動關系構成要件。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邴某玲主張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與某中心幼兒園存在勞動關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邴某玲與某中心幼兒園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提起上訴:請求改判駁回邴某玲的訴訟請求
單位提起上訴,認為即使認定某中心幼兒園與邴某玲存在勞動關系,但邴某玲于2022年5月16日已年滿50周歲,達到退休年齡。
邴某玲自2022年5月16日起作為超齡勞動者與某中心幼兒園之間已不屬于勞動關系。
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邴某玲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本解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本案中,被上訴人邴某玲出生于1972年5月16日出生,至2022年5月16日已滿50歲,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其請求確認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與上訴人存在勞動關系,已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條件。
一審法院判決雙方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不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之規定,應予糾正。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由正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2025)魯0685民初5388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邴某玲的申訴請求。
判決日期:2025年12月26日
案號:(2025)魯06民終70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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