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春節,
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
我縣持續開展煙花爆竹領域
“打非治違”專項整治行動,
目前有關部門已嚴厲查處一批
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
燃放煙花爆竹等典型案例。
一、非法儲存危險物質
案例一
2026年1月6日,周某某通過非法渠道購買316件煙花爆竹,且將其存放在不具備安全儲存條件的普通住宅中被公安機關查獲,周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對違法人員周某某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6年1月28日,民警在謝河鎮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2家小賣部在不具備安全儲存條件的普通住宅中非法存儲83件煙花爆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對違法人員杜某某、宋某某分別作出行政處罰。

二、非法運輸危險物質
案例三
2026年1月6日,南部縣公安局聯合成都高速交警十二大隊查獲殷某某駕駛的重型貨車內滿載896件煙花爆竹,殷某某在接受檢查時無法提供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殷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運輸危險物質,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案例四
2026年1月12日,黎某某將從遂寧購買的107件煙花爆竹途徑南部縣運往蒼溪縣銷售,民警在建興鎮例行檢查時發現黎某某未取得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運輸煙花爆竹,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案例五
2026年1月29日晚,盧某某駕車違規運輸220件煙花爆竹在南部縣大橋鎮被民警查獲,盧某某無法提供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已對其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三、違法燃放煙花爆竹
案例六
2026年1月12日,陳某某生日當天在南部縣濱江街道辦事處禁放區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其行為已構成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對陳某某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下一步,公安機關、應急管理、城管、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將持續加大整治力度,嚴厲查處涉煙花爆竹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全力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來源 |云上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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