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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息轉自:湖北公安執法公開平臺
原標題:
遠安縣公安局關于詹某某酒駕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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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安縣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遠公(嫘)行罰決字〔2026〕2號
違法行為人:詹 某某 ,男,違法經歷:2023年詹 某某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夷陵區分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現查明:詹 某某 持有的“C1”類機動車駕駛證已于2024年超過有效期,目前駕駛證狀態為:違法未處理、扣留、注銷可恢復、超分、暫扣、停止使用。
2026年1月4日12時許,詹 某某 在遠安縣嫘祖鎮一朋友家中用餐時飲用一兩五的散裝白酒和一瓶易拉罐裝“雪花”牌啤酒。當日14時許,詹 某某 飲酒后駕駛一輛小型汽車,沿遠安G241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某彎道處超車時,與對向車道樊某駕駛的一輛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場后對詹 某某 、樊 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詹 某某 的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95mg/100ml,樊 某的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0mg/100ml,民警依法將詹 某某 帶至遠安縣人民醫院提取血樣,經宜昌仁和司法鑒定所檢驗,詹 某某 血液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64.33mg/100ml。
另查明,2023年詹 某某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夷陵區分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詹 某某 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查獲經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吸酒精檢測報告、現場照片、視聽資料、準駕記錄查詢證明、行駛證復印件、鄂宜仁和司鑒所【2026】毒鑒字第**號宜昌仁和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第42052542026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科材料、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
綜上所述,詹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給予詹某某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處罰。
執行方式和期限: 執行方式和期限:送遠安縣拘留所執行拘留,拘留期限自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2月9日。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遠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遠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6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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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審核:遠安坤哥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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