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對開發商違法建設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與購房者有無利害關系?
購買的房屋屬于違章建筑且未交付使用,買房人與該房屋強拆行為沒有利害關系
——李亞洲訴萬寧市政府房屋拆遷行政強制案
(2021)最高法行申917號
裁判要旨
1.“利害關系”一般也僅指公法上的利害關系,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關系。債權人的民事權益因行政機關對債務人所作的行政行為受損的,應優先選擇民事法律途徑救濟解決,其直接針對行政機關對債務人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因與被訴行政行為不具有公法上的利害關系,故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2.當事人向開發商購買的涉案房屋是開發商在未申請辦理用地手續、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非法占地建設的違法建筑,該違法建筑依法不受法律保護。且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除涉案案房屋時,開發商尚未將該房屋交付,當事人也未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故行政機關對開發商違法建設的涉案房屋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與購房者沒有公法上的利害關系。
3.當事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屬于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遭受的債權損失,其可向開發商主張賠償,另循民事法律途徑救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行申91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亞洲。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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