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今的商業往來中,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已成為溝通、下單、對賬的主要渠道。當發生糾紛時,這些碎片化的聊天記錄能否成為法庭上的有力證據?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對此給出了明確的司法答案。
一、基本案情:微信對賬確認欠款,被告“失聯”引發訴訟
原告某某公司是一家電池組件供貨商,被告馬某自2022年起通過微信聯系原告業務員下單購買“黑金電池”,交易模式為微信溝通、被告自提。
2023年12月7日,雙方進行了一次關鍵的對賬。原告業務員羅某通過微信向馬某發送了三張貨款清單,合計金額9萬元,并留言“還有九萬元整的”。馬某回復:“我那天給你轉了1萬了,11月27號”“八萬”。羅某隨即確認:“對,沒錯,10(11)月27轉了1萬,我都給忘了,時間長了”。此次對話,清晰確認了截至當日,馬某尚欠貨款8萬元的事實。
此后,雖經催討,馬某仍未付款。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要求支付貨款及利息。令人意外的是,被告馬某經法院公告傳喚后,仍未到庭應訴,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二、法院判決:電子證據獲采信,訴求獲全額支持
法院經審理,作出了以下判決:
- 被告馬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某公司貨款80,000元
- 被告馬某支付以80,000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2025年4月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 案件受理費及公告費共計2,400元,由被告馬某負擔。
法院認為,雙方通過微信下單、對賬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微信聊天記錄中對欠款8萬元的確認清晰明確,原告已完成供貨義務,被告未支付貨款構成違約,應承擔付款及賠償利息損失的責任。
三、郝小青律師解析:本案凸顯的三大法律要點
透過本案,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當前商事糾紛處理中的幾個關鍵法律邏輯,值得廣大經營者、尤其是中小微企業主高度重視。
要點一:規范化的“微信對賬”具有等同書面確認的效力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那份2023年12月7日的微信對賬記錄。其中包含了具體的金額、還款的抵扣,以及債務人的明確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這賦予了規范的微信聊天記錄與書面對賬單同等的證據地位。郝小青律師提示:日常交易中,應養成定期、規范對賬的習慣。對賬信息應包含時間、總金額、已付款、尚欠款等核心要素,并務必獲得對方的明確回復確認(如“對的”“是8萬”等),避免使用模糊表述。
要點二:訴訟中合理調整訴求是重要訴訟策略
本案中,原告起訴時主張的貨款為125,040元,但在庭審中主動將訴訟請求調整為經對賬確認的80,000元。這一調整,是基于對現有證據(微信對賬記錄)的理性評估,使訴訟請求與最扎實的證據完全對應,極大提高了獲法院支持的確定性。這體現了專業的訴訟策略:不以“要價”高低為目標,而以“確權”成功為核心。盲目堅持不確定的金額,反而可能因證據不足導致部分敗訴并承擔相應的訴訟成本。
要點三:公告送達后缺席庭審,將承擔全然不利之后果
被告馬某經法院依法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這視為其放棄了答辯、質證、反駁等一切訴訟權利。在原告證據相對清晰的情況下,缺席幾乎必然導致敗訴。不僅如此,被告還需承擔本案的公告費600元,這完全是因其“失聯”行為額外增加的訴訟成本。郝小青律師鄭重提醒:任何當事人收到法院傳票,均應嚴肅對待。逃避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喪失為自己辯解的機會,并可能面臨財產被強制執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等更嚴重的后果。
四、給經營者的風險防范建議
結合本案,為預防和應對類似糾紛,郝小青律師提出以下實務建議:
- 電子證據系統化管理:對于通過微信、支付寶等達成的交易,應定期(如按月、按季度)導出并保存完整的聊天記錄與轉賬憑證。關鍵的對賬結論,可整理成電子對賬單,請對方再次確認后保存。
- 債權確認形式多樣化:對于長期客戶或大額欠款,在微信對賬的基礎上,可進一步要求對方出具簡短的欠條或還款計劃書(即使是電子版),或對確認欠款的聊天記錄進行公證,以強化證據效力。
- 警惕債務人“失聯”苗頭:一旦債務人開始拖延付款并減少溝通,應立即啟動正式催收程序,并通過多種渠道保留催討證據。若發現對方有意躲避,應果斷咨詢律師,考慮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避免債權“過期”。
結語
本案雖是一起普通的買賣合同糾紛,卻生動地展現了數字經濟時代下,交易習慣變革與法律規則適用的融合。它再次印證:商業往來,誠信為基;權利保障,證據為王。規范的電子留痕與合法的訴訟行為,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可靠的武器。對于企圖以“失聯”逃避債務者,法律早已布下嚴密的程序之網,缺席判決與強制執行將是其必然的歸宿。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任何正式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遇到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郝小青律師專注于民商事合同糾紛與企業法律風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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