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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法院收到再審申請后,超過60%的案件會維持原判,但仍有約11%的案件通過改判或發回重審獲得糾正。在這一環節中,法院是否決定詢問當事人,往往能預示案件審查的深入程度。
根據法律實踐,有四種特定情況,再審法院應當詢問當事人并制作筆錄,這不僅僅是程序要求,更是當事人表達訴求、補充證據、闡明觀點的寶貴機會。
01 再審詢問的程序意義
當案件進入再審審查程序,法院的審查方式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能否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再審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在特定情況下,法院應當組織詢問。
詢問程序不同于正式開庭審理,它更側重于通過直接交流,查明再審事由是否成立。在這個環節中,當事人有機會當面陳述意見、回答法庭提問、對新證據進行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詢問筆錄樣式顯示,詢問程序包括核對當事人身份、告知權利義務、當事人陳述、法庭調查、最后陳述等環節。這一程序的嚴謹性,確保了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充分保障。
02 新證據的出現:再審詢問的首要情形
當申請人提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時,法院應當組織詢問。這是再審程序中最常見也最重要的詢問情形。
根據司法解釋,新證據必須達到“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強度,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
在詢問中,法庭不僅會審查新證據本身,還會重點詢問申請人為什么未能在原審中提交該證據。如果申請人能證明存在客觀原因,如“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于庭審結束后才發現”,那么新證據被采納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
03 案件復雜性與案外人申請
當案件事實復雜、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時,僅靠書面材料往往難以準確判斷再審事由是否成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需要通過詢問程序,當面厘清事實脈絡和法律關系。
案外人申請再審是另一種應當詢問的情形。案外人指非原審當事人,但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影響的人。這類案件中,詢問程序有助于查明案外人與原審案件的實質關聯,以及其權益受損的具體情形。
除上述明確列舉的情形外,法律還設置了兜底條款——“其他有必要進行詢問的”。這賦予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裁量是否組織詢問的權利,體現了程序靈活性與原則性的統一。
04 詢問程序的流程與當事人的準備
詢問程序通常由合議庭組織進行,包括審判長、審判員和書記員。程序開始前,書記員會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詢問紀律。
詢問的核心環節是當事人陳述和法庭調查。申請人需要清晰表達再審請求、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則進行答辯;原審其他當事人也可以陳述意見。
當事人參加詢問,應當重點準備對新證據的說明、對原審程序問題的指證,以及對法律適用錯誤的論證。準備充分的詢問陳述,能夠顯著提高再審申請的成功率。
05 再審申請的時效與材料要求
申請再審必須在判決、裁定生效后六個月內提出。對于四種特殊情形,包括有新證據、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等,期限為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
申請人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再審申請書、身份證明、原審裁判文書、在原審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以及支持再審申請的新證據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法院會通知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將被視為撤回再審申請。這一規定強調了形式要求的重要性。
06 不能啟動再審的例外情況
某些特定案件不允許申請再審,主要包括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
此外,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申請的案件,通常也不會被受理。
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同樣不在受理范圍內。這些限制體現了司法程序對既判力和法律穩定性的維護。
詢問程序結束后,書記員會將筆錄交由當事人核對并簽名。這份記錄將成為合議庭評議的重要依據,直接關系到案件能否進入再審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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