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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信息轉自:遠安縣人民政府網
原標題:
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和風險控制完成情況的公告(2025年第11期)
現將在2025年度湖北省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食品監督抽檢中,遠安縣鳴鳳鎮個體經營戶祁紹生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核查處置和風險控制完成情況,公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5年10月13日,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2025年度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對遠安縣鳴鳳鎮個體經營戶祁紹生經營的食用玉米淀粉進行了監督抽檢,檢驗報告編號為:KW202512456。經檢驗,食用玉米淀粉檢驗項目中的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5年11月13日,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上述《檢驗報告》,并當場告知當事人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可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上一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復檢,對檢驗結論表示無異議;同時對當事人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對其經營場所和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并要求該店查找不合格原因,迅速整改落實。
二、風險控制、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1.風險控制情況:責令遠安縣鳴鳳鎮個體經營戶祁紹生停止經營該批次不合格的食用玉米淀粉,迅速啟動召回通知。
2.原因排查:該店在進購涉事產品時,收存有同批次的檢測結果顯示合格的出廠檢驗報告,因出廠檢測項目不包含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導致該店不知批次食用玉米淀粉不合格。
3.整改情況:在經營的過程中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及索證索票制度,確保銷售食品安全;建立健全食品供貨商進入退出機制,更換不合格食品供貨商,并在整改后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依法查處情況
遠安縣鳴鳳鎮個體經營戶祁紹生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和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上述不合格食用玉米淀粉當事人是從具有食品經營資質的食品店購進,購進時不知該批次食用玉米淀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非主觀故意,作為食品經營者當事人落實了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遠安市監不罰〔2026〕2號)。
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
排版/審核:遠安坤哥
本文完
鄭重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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