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平安不放松|沁水公安查處一起涉煙花爆竹案件,行政處罰1人
春節期間
正是燃放煙花爆竹的高峰
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沁水縣公安局土沃派出所
依法查處一起
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案件
行政處罰1人
真實案例
2月21日正月初五,土沃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轄區某商店內非法儲存有煙花爆竹。民警立即依法對涉案煙花爆竹予以扣押,固定相關證據。
經查,該商店負責人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違法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對周邊群眾及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在查清違法事實后,公安機關依法對該商店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對涉案煙花爆竹正按相關規定處理中。

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均屬于違法行為,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公安機關將持續加大巡查排查和打擊整治力度,堅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全力守護轄區群眾平安過節,維護社會治安持續穩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 【非法從事與危險物質相關活動】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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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沁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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