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市場總局公布了一條新規,明確從2026年4月15日起,非生活消費投訴將不予受理,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強調了對商家的保護。這次的改革不僅對投訴受理的門檻進行了更精細化的界定,還特別對非生活消費需要的判定,明確了具體標準,意味著商家們從此以后再也不怕被一些居心不良的人惡意投訴舉報,而很多職業打假人,也將徹底面臨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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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我們普通消費者,應該如何理解這項新規呢?簡單來講:消費者如果不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或接受服務的,那你即便投訴,也不會被受理。那有些人要問了,如何能判斷我的商品是不是生活需要的呢?這不是由打假人和商家說了算,而且有由監管部門從幾個維度來判定,比如購買的數量、頻次、習慣等等。
舉個例子,正常家庭使用電池,一次性買個十粒八粒屬于正常范圍,可你突然一次性購買上百顆,明顯不符合普通人的消費習慣,就可以懷疑你想惡意投訴從而獲利。包括通過你投訴的次數,也可以根據實名登記信息來查看,這樣就可以判定你是否是職業打假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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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中還有一條規定是討論比較多的,就是“不能證明存在,已經實際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是自身,合法權益實際受損的”。這句話聽著有些拗口,個人的理解是,例如你發現有人賣不干凈的食品或者三無產品后,你可以舉報,但不能投訴。 想投訴的前提是,你必須先購買,然后還要證明你合法權益受損了,這種證明可不是只靠一張嘴,而是要拿出醫院病歷,能證明你吃生病了和這個食物有因果關系才行。
雖然你拿著病例,但商家就是不承認自己的商品有問題怎么呢?這時可以由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對商品和服務檢測鑒定,雙方協商后選擇鑒定機構 ,協商不一致的再由市場監管部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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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說呢,新規的出現,確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一些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從而保護商家,但這同時也是一把“雙刃劍”,那就是“職業打假人”它真的是一個貶義詞嗎?
如今在網絡上,很多博主都在做打假內容,比如飯店、市場缺斤少兩,陰陽菜單,商家商品以次充好等,這些事情如何發生在普通消費者身上,相信很難有時間,有經歷,有經費去跟不良商家斗爭打底,所以不得不承認,有些時候職業打假人的存在可以彌補監管力量的不足,也可以威懾 造假售假的不法分子,至于職業打假人中出現的不法分子,可以進行嚴厲打擊嚴懲,而不是直接“一鍋端”,給所有打假人貼上惡意投訴的標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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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之所以會有職業打假人這個職業,側面說明我們還沒有走出假貨缺斤短兩的時代,如果每個商家都能合法經營,都能誠信本分,那么職業打假人自然而然也就不會存在了,大家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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